反對校園暴力手抄報:校園暴力的定義
國外相關界定
1996年第49屆世界衛生大會首次將暴力作為嚴重危害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提出,并從醫學的角度將暴力定義為:“暴力是指蓄意地運用權力或軀體力量,對自身、他人、群體或社會進行威脅或傷害,造成或極有可能造成損傷、死亡、精神傷害、發育障礙或權利剝奪的行為。”
校園暴力是一種發生在校園內外較為普遍的特殊社會現象。作為暴力中的一種特殊類型,校園暴力實際上是個綜合性問題,它涵蓋了諸如社會學、倫理學、犯罪學、心理學和法學等學科的內容,因此,國際上一直未給它做出一個確切的定義。
國外對校園暴力的研究從校園暴力現象研究的起源上分類大致可以分為兩個流派,即“挪威起源說”與“美國起源說”。
“挪威起源說”認為,校園暴力研究起緣于上世紀七十年代校園欺負研究,校園欺負是一種較低水平的暴力行為,但卻是校園暴力最主要的表現形式,其中發生在學生之間的欺負現象更為普遍,后果也更嚴重。挪威卑爾根大學的心理學教授丹·奧爾沃思根據對上萬名學生的調查結果的歸納,第一個對學生間的暴力行為作了如下的定義:一個學生如反復或長期的成為一人或多人的負面行為的攻擊對象,這個學生即是暴力或迫害行為的受害者。這一定義普遍為歐洲和其它一些國家所接受,但它未能包含所有的校園暴力行為。
“美國起源說”對于“校園暴力”作較為寬泛的理解。美國學者將校園暴力定義為發生在校園內的、或在學校學習期間或上學或放學的路上的暴力行為,它包括嚴重的暴力犯罪和不太嚴重的暴力行為以及非致命性行為,同時可以包括教派引起的典型性行為,基于性別或殘疾或其他的與眾不同的特點嘲笑行為、性騷擾、恃強凌弱、推搡、辱罵、人身威脅等。
國內相關界定
我國研究者給校園暴力的定義與國外差別較大,也尚未形成關于校園暴力的統一的定義。
中國青少年犯罪協會副秘書長、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認為:校園暴力是指發生在校園,由老師、同學、校外人員對學生身體和精神實施的,達到某種嚴重程度的侵害行為。他根據行為方式的不同,將校園暴力分為八類:高年級學生毆打低年級學生;校內外高年級學生或社會青年的錢財勒索;同班同學之間的斗毆;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教師侮辱學生人格;校內外發生的對女學生的性侵害;校外青年毆打在校學生;學生家長毆打在校學生。
上海政法學院姚建龍教授認為,“目前對校園暴力界定的各種觀點,大體可分為以‘校園’為中心的界定模式和以‘師生’為中心的界定模式兩種。校園暴力宜界定為發生在中小學幼兒園及其合理輻射地域,學生、教師或校外侵入人員故意侵害師生人身以及學校和師生財產,破壞學校教學管理秩序的行為。”
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咨詢中心譚曉玉博士認為:校園暴力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校園暴力是指發生在校園內的,由教師、同學或校外人員針對受害人的身體和精神實施的,達到一定程度的侵害行為。狹義的校園暴力是指發生在校園或主要發生在校園中,由同學或校外人員針對學生身體和精神實施的造成某種傷害的傷害行為。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徐久生主編的《校園暴力研究》將校園暴力定義為:行為人針對在校師生的身體和心理的暴力行為,對學校財物或師生財物實施的暴力行為,均可界定為校園暴力。按照對象來分,可分為生理上的暴力和心理上的暴力。按照參與的對象來分,可分為:學生對學生的暴力行為、學生對老師的暴力行為、社會人員對在校學生的暴力行為、老師對學生的暴力行為、學生對財物的暴力行為、學生對社會人士及財物的暴力行為。
浙江大學鄭全全將校園暴力定義為:發生在校園內的暴力行為,包括身體及言語攻擊、性騷擾、欺負、財產破壞(包括偷竊)和體罰幾類,包括學生間、師生間,也包括發生在學生家長、學校職工和學生之間。
臺灣《加強防制校園暴力措施》中將校園暴力界定為學生之間、師生之間的暴力行為以及對學校的破壞行為。暴力行為不僅止于肢體行為所造成的傷害,也包括了其它如語言傷害、被強迫做自己不喜歡的事、被故意陷害導致生理和心理受到傷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