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在我心中手抄報圖片大全:國家憲法日的基本介紹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設立國家憲法日為12月4日。
2014年12月4日是中國首個國家憲法日。從10月23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決定》,提出將這一天定為國家憲法日,到11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關于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以立法形式予以確定。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處于核心的地位。一切法律都是依據憲法制定的,憲法是大部分法律的母法。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維護法制的權威,首先是維護憲法的權威。憲法日的確定更是黨和國家對依法治國的堅強決心。憲法序言明確規定:“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币虼,依法治國,首先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憲法,樹立和維護憲法的權威,保證憲法的貫徹實施,做到依憲治國。
背景
事實上,設立“國家憲法日”是法律界由來已久的呼聲。12月4日是中國的“全國法制宣傳日”。之所以確定這一天為“全國法制宣傳日”,是因為中國現行的憲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實施。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的要求,全國人大便擬以立法形式設立“國家憲法日”
四中全會公報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憲法的生命力和權威也在于實施!皯椃ú皇菫榱擞≡诩埳、掛在墻上給人看的,但是多年來,憲法的實施和保障是不完備的!痹诓簧偃说念^腦中有一種觀念,認為刑法、民法是比較嚴厲的法律,違反這些法律要受到制裁。但憲法好像是很“寬容”的,違反憲法可以不追究法律責任。這種“違法可怕,違憲不可怕”的觀念相當普遍。其實,違憲,是最嚴重的違法!斑@首先是由憲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決定的。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凌駕于所有法律之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從內容上來講,憲法是人民權利憲章,最大程度集中了全國人民的共同意志、追求和信念,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
立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設立國家憲法日的決定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F行憲法是對1954年制定的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的繼承和發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為了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加強憲法實施,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
將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國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活動。
2015年03月01日,全國政協委員,建議將國家憲法日設為法定假期。
學憲法講憲法手抄報圖片大全:憲法的運行
(一)制定憲法
1、制憲權與制憲主體
制憲權,即憲法制定權,是制憲主體按照一定原則創造作為國家根本法的憲法的一種權力。
由于制憲是一種主權行為,所以制憲主體應該是國家主權的所有者。近代以來的憲法歷史表明:人民是制憲主體,但人民并不直接行使制憲權,而是通過或主要通過間接民主的形式制定憲法。
2、制憲機關
人民作為制憲主體總是通過特定的機構進行制定憲法的工作,這種為了憲法的制定專門成立的機關就是制憲機關。我國1954年制定憲法的時候,成立了一個以毛澤東為主席的憲法起草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成立標志著以中國共產黨為代表的中國人民事實上成為我國的制憲主體。195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它標志著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全體會議是我國的制憲機關。
3、制憲程序
制憲程序是指制憲機關制定憲法時所經過的階段和具體步驟。由于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為了保證制憲工作的權威性和嚴肅性,制定憲法一般包括如下程序:
(1)組織制憲機關,設立憲法起草機構。
(2)提出或公布憲法草案。
(3)討論、審議并完善憲法草案。
(4)通過或批準憲法。
(5)頒布憲法及其生效的日期。
(二)修改憲法
憲法修改是指在憲法實施過程中,隨著社會現實的變化發展,出現憲法的內容與社會現實不相適應的時候,由有權機關依照憲法規定的程序刪除、增加或變更憲法內容的行為。
1、憲法修改的方式
憲法修改應該采取何種方式,各國憲法規定不一,有些國家的憲法甚至沒有規定。從各國憲法規定和各國憲政實踐看,憲法修改大體上有以下幾種方式:
(1)全面修改。全面修改亦即對憲法全文進行修既以新憲法取代舊憲法。如1946年日本憲法、1958年法蘭西第五共和國憲法和我國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1982年憲法等,都屬于全面修改。
(2)部分修改。部分修改亦即對憲法原有的部分條款加以改變,或者新增若干條款,而不牽動其他條款和整個憲法的修改方式。
(3)無形修改。無形修改亦即在形式上沒有對憲法條文內容進行修改,但在實際上卻變更了其含義的修改方式。在我國,憲法的無形修改主要表現在,隨著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情況的變化發展,黨和國家的某些政策及時適應這種變化了的情況,而憲法的有關條文卻還并無改變。
2、憲法修改的程序
從各國憲法規定和憲政實踐看,憲法修改程序一般包括提案、先決投票、起草和公布修憲草案、通過和公布五個階段,但并非所有國家都必經這些程序。
(1)提案。
(2)先決投票。
(3)起草和公布修憲草案的程序。
(4)憲法修正案的通過程序。
(5)憲法修正案的公布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