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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存最古老的法典——漢姆拉比法典

        現存最古老的法典——漢姆拉比法典

         

        公元前19世紀,在美蘇不大米亞平原建立了一個最早的奴隸制國家——故巴比倫王朝。在阿卡德語中“巴比倫”一詞有“神之門”意思。
           公元前18世紀,國王王朝漢姆拉比(公元前1792年——前1750年在位)編纂制定了一部著名的法典,——漢姆拉比法典。(也稱巴比倫法典)
        該發電用阿卡的文刻在232厘米高的黑色玄武柱上。因此,漢姆拉比法典有稱《石柱法》。圓柱上是太陽神沙馬什把權授予國王漢姆拉比的浮雕像。

         

        相關資料:

        內容簡介
          《漢穆拉比法典》是目前所知的世界上第一部比較完整的成文法典。法典竭力維護不平等的社會等級制度和奴隸主貴族的利益,比較全面地反映了古巴比倫社會的情況。法典分為序言、正文和結語三部分。正文共有282條,內容包括訴訟程序、保護私產、租佃、債務、高利貸和婚姻家庭等。
          《漢謨拉比法典》(英文名稱:The Code of Hammurabi);它刻在一根高2.25米,上周長1.65米,底部周長1.90米的黑色玄武巖柱上,共3500行,正文有282條內容,用阿卡德語寫成。它是世界上最古老、最完整的法典。是漢謨拉比為了向神明顯示自己的功績而纂集的。
          古巴比倫王國第六代王漢謨拉比,約在公元前1792~前1750年在位,因統一兩河流域與頒行法典的歷史

        活動而著稱。對內推行緩和階級矛盾、加強王權和發展經濟措施,抑制債務奴隸制,使其在長期對外用兵中有相對穩定的后方,促成國家繁榮,巴比倫城變為西亞最大政治、經濟、文化中心。根據社會經濟形勢與階級等級關系的狀況,在位期間制定了一部反映奴隸主統治階級利益的法典《漢謨拉比法典》,為后人研究古巴比倫社會經濟關系和西亞法律史提供了珍貴材料。

        漢謨拉比法典的頒行過程
           古巴比倫尼亞時代以前,兩河流域即已形成所謂在國內建立正義的立法傳統。拉格什城邦烏魯卡基那改革(約公元前2378~2371年)銘文提及“他建立先前時代的秩序”。阿卡德王薩爾貢被稱為“正義之王,講正義者”。烏爾王烏爾恩古爾銘文記載,“遵照沙馬什正義之法律,他使……正義獲得勝利”。烏魯克王辛伽什德是兩河流域迄今所知最早規定日常生活必需品,如糧食、植物油和羊毛的最高限價的統治者。烏爾第三王朝時期,制定了迄今所知歷史上第一部法典(烏爾納木法典,考古學者僅發現其斷片),法典序言宣稱禁止欺凌孤兒寡婦,不許富者虐待貧者。自蘇美爾城邦時期以來,兩河流域社會分化日益嚴重,奴隸和平民反抗貴族的斗爭日益尖銳,外族(山地部落)不斷入侵,蘇美爾城邦統治者為使國家不致毀滅,

        王朝不致被推翻,實施法治以抑制社會的不安,抵御外族入侵,是非常必要的。這是兩河流域各城邦的歷代統治者統治經驗的總結。
          漢謨拉比法典的制定也是古巴比倫王國奴隸制中央集權強大的標志之一,它消除了原來各城邦的立法,把全國法令統一起來。古巴比倫王國時灌溉系統進一步發展,改善了揚水工具。耕犁有所改進,附設有播種漏斗。青銅工具普遍使用,手工業生產提高。制磚、縫紉、寶石匠、冶金、刻印工、皮革工、木匠、造船工和建筑工等,可見手工業的分工已經相當細。隨著農業和手工業的發展,國內外的商業貿易也有了發展。巴比倫、西帕爾等城都是重要的商業中心,王室經濟的商業代理人壟斷著國內外的大宗貿易,經理國家稅收,并進行高利貸活動和土地經營。此外還有許多奴隸主私人經營商業。
          巴比倫時期農村社會分化已很激烈,份地已經可以買賣,抵押,轉讓和繼承,長子的繼承份額則為雙份。占有村社份地的人必須向國庫繳納實物租稅,其數額約占收獲量的十分之一至四分之一不等,而且還要服勞役和兵役。根據習慣法,凡三年不納租稅和不服役者,喪失份地的占有權。絕戶、逃亡戶或三年不納租稅者的份地,都沒歸公社另行分配。
          國王擁有巨大的王室(宮廷)經濟,全國各地

        的神廟經濟均從屬于王室經濟。王室直接支配的土地數量是可觀的,王室經濟的基本部分(包括土地、畜群和手工業作坊等)主要集中在蘇美爾地區。
          但是,古巴比倫時代王室地產的經營方式,已不同于烏爾第三王朝時代的大規模集中經營,而是將土地劃分成三公頃至十五公頃不等的份地,分配給王室服務的各類人,如王室商業代理人,軍人、手工業者、牧人和中小官吏等等,但主要是分配給所謂“納貢人”!凹{貢人”從王室領得份地,種籽,耕畜和農具后,自行經營,每年須向王室繳納相當的收獲物。他們不得出賣或抵押份地,但可以世襲占有。
          巴比倫國家的穩定并不長久,外族入侵成為很大的威脅。公元前16世紀中葉,古巴比倫被赫梯人所滅,但赫梯人不久便退走了。到16世紀末,從東北方入侵的加喜特人占領了巴比倫。
          至古巴比倫尼亞時代(即從伊新·拉爾沙時代至古巴比倫第一王朝滅亡),兩河流域進入法典編纂的鼎盛時期。這是因這一時期奴隸制經濟和商品貨幣關系的迅速發展,土地和奴隸的私有制以及租佃雇傭關系和高利貸活動空前增長所致。阿摩利人統治下的各城邦在繼承蘇美爾立法基礎上制定了許多旨在維護奴隸主階級私有制的法典。例如,伊新第五代國王李必特·伊絲達法典和埃什

        努那國王俾拉拉馬法典,而巴比倫第一王朝第六代國王漢謨拉比(約公元前1792~1750年)集以往法典編纂之大成,制定了著名的漢謨拉比法典。此外,據考證,古巴比倫尼亞時代各城邦頒布的減免債務的所謂德政法令多達百次以上。從蘇美爾城邦時代至巴比倫第一王朝時期,兩河流域的法治傳統并未中斷其連續性。伊新國王李必特·伊絲達法典序言中說道,“我在蘇美爾、阿卡德建立了正義”。漢謨拉比法典序言幾乎以同樣的形式申明,“安努與恩利爾為人類福祉計,命令我,榮耀而畏神的君主,漢謨拉比,發揚正義于世,滅除不法邪惡之人,使強者不凌弱,使我有如沙馬什,照臨黔首,光耀大地”。

        內容
          漢謨拉比法典將人分為三種等級:
          1. 有公民權的自由民;
          2. 無公民權的自由民;
          3. 奴隸(包括:王室奴隸、自由民所屬奴隸、公民私人奴隸);
          古巴比倫王國國王漢謨拉比當政時制定的成文法典,旨在維護財產私有制,全面調整自由民之間的關系,鞏固現存秩序。法典制定的確切時間不清,大概在公元前1791年或前1790年始擬,完成于巴比倫尼亞統一之后。法典包括序言、正文、結尾三部分。序言充滿神化、美化漢謨拉比的言辭。正文包括282條法律,涉及現代意義上的訴訟法、民法、刑

        法、婚姻法等內容,意在調解自由民之間的財產占有、繼承、轉讓、租賃、借貸、雇傭等多種經濟關系和社會、婚姻關系。法典表明古巴比倫社會存在奴隸主、奴隸、小生產者三個基本階級,此外還有與階級關系不盡一致的等級關系。自由民之間分為有權者阿維魯和半有權者穆什根努兩個等級。前者原意是“人”,享有一些特權;后者原意可能是“禮拜”,法律地位低下。法典對債務奴隸制和高利貸有所抑制,限制對小生產者過分的掠奪,以免動搖兵源和稅源。法典對奴隸制予以嚴格保護,體現了法典的性質。結尾部分除繼續對漢謨拉比歌功頌德外,還強調法典原則的不可改變性。法典的制定標志古西亞法律制度的進步,國家的成熟。
          漢謨拉比法典由序言、條文(282條)和結語三部分組成,內容包括訴訟程序、盜竊處理、軍人份地、租佃、雇傭、商業高利貸、婚姻、繼承、傷害、債務、奴隸等等。法典的基本特點:首先,它明顯地維護奴隸主階級的利益,保護奴隸制的私有制;其次,法典還保存某些習慣法殘余,例如“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同態復仇原則(第196、200條)和神判習慣(第2、132條)等;再次,從現代意義上說,漢謨拉比法典并未區分公法、私法(民法)和刑法,諸法合一,法律條例既從民法角

        度也從刑法角度來確定。
          漢謨拉比法典一方面是使阿摩利人的習慣法成為文化,另一方面吸收了兩河流域固有的蘇美爾、阿卡德立法與伊新·拉爾沙時代城邦立法的成果。不過,它主要還是當時社會經濟制度的產物,反映出當時社會各方面的現實。
          “漢謨拉比法典”石柱上,共包括282則條文。法典是建立在蘇美爾立法原則基礎上的,其中揉和了閃族人的新發明,但他們對什么原則屬于蘇美爾人,什么原則屬于閃族人說法各異,因而我們最好是把它們都簡單地歸結到最有名的記載“美索不達米亞法系”的文獻之列。
          漢謨拉比法典的一些法律條例: 1.倘自由民宣誓揭發自由民之罪,控其殺人而不能證實,揭發者應處死;3.自由民在訴訟案件中提供罪證,而所訴無從證實,倘案關生命問題,應該處死;5.倘法官審理案件做出判決后又更改,則應揭發其罪行,并撤消法官席位,終身不再錄用。
          在漢謨拉比法典中,奴隸毫無權利可言,稍有過失即受到斷肢的可怕懲罰。此外,法典中提到了兩個法律階層:一是“人”,顯然意指貴族;另是所有其他既非“人”亦非奴隸的人,他們的法律待遇很差,但擁有某些法律權利。
          漢謨拉比法典建立在兩個最著名的原則基礎上,此即“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和“讓買方

        小心提防”。猛一看來這兩個原則都很原始,在規定對確定的傷害行為進行賠償時(“倘人毀他人之目,則毀其目”;“倘人斷他人之骨,則斷其骨”),法典從不考慮最初的傷害是否純屬意外,而是殘酷無情地堅持讓人受到皮肉之苦和受辱!白屬I方小心提防”原則不那么殘酷無情,但看上去不像是法律。為什么國家應在一部法典里宣布賣方行詐不會受到懲處呢?因為美索不達米亞人頒布法律主要是為了制止爭斗,他們以為這決非毫無理由—一個總想采取暴力手段的人,如果記住不論他怎樣加害于人,都會受到法律同樣的處罰,那么他也許會不再施暴。 至于“讓買方小心提防”原則,同樣也是為了制止爭斗,因為買方知道自己沒有權利,如果他去取鬧,馬上就會受到懲罰。正是依靠這部法典,漢謨拉比時代的巴比倫社會,成為古代東方奴隸制國家中,統治最嚴密的國家。至今,這部刻在石柱上的法律條文仍是世界上一部最古老,最完整的法典。

        發現
          在1901年12月,由法國人和伊朗人組成的一支考古隊,在伊朗西南部一個名叫蘇撒的古城舊址上,進行發掘工作。一天,他們發現了一塊黑色玄武石,幾天以后又發現了兩塊,將三塊拼合起來,恰好是一個橢圓柱形的石柱。石柱兩米半高.它的上方刻著兩個人的浮雕像:一

        個坐著,右手握著一根短棍;另一個站著,雙手打拱,好像在朝拜.石柱的下部,刻著象箭頭或釘頭那樣的文字.經考證,這正是用楔形文字記錄的法律條文——《漢謨拉比法典》. 石碑由三塊黑色玄武巖合成,高2.25公尺,上部周長1.65公尺,底部周長1.90公尺。石碑上部是太陽神、正義神沙馬什授與漢謨拉比王權標的浮雕(高0.65公尺、寬0.6公尺)。浮雕下面是圍繞石碑鐫刻的法典銘文,共3,500行,楔形文字是垂直書寫的。
          漢謨拉比法典”是世界上所發現的最早的成文的法律條文,是人們研究古代巴比倫經濟制度與社會法治制度的極其重要的文物;同時,它還是古代巴比倫藝術的代表,尤其因為古巴比倫王國流傳下來的藝術品十分罕見,所以這個石碑就更加顯得格外珍貴,石碑的雕刻比較精細,表面高度磨光。石碑上刻滿了楔形文字,全文280條,對刑事、民事、貿易、婚姻、繼承、審判制度等都作了詳細的規定。法典的上部是巴比倫人的太陽神沙瑪什向漢謨拉比國王授予法典的浮雕。太陽神形體高大,胡須編成整齊的須辮,頭戴螺旋型寶冠,右肩袒露,身披長袍,正襟危坐,正在授予漢謨拉比象征權利的魔標和魔環;漢謨拉比頭戴傳統的王冠,神情肅穆,舉手宣誓。太陽神的寶座很象古巴比倫的塔寺,表示上面所

        坐的是最高的神。
          《漢謨拉比法典》是古巴比倫王國第六代國王漢謨拉比(公元前1792年~1750年在位)頒布的一部著名法典。眾所周知,古巴比倫王國位于幼發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流域,大體相當于今天的伊拉克,如果這部法典是“真身”,又怎么跑到蘇撒去了呢?原來,公元前3000多年前,在今天伊朗迪茲富爾西南的蘇撒盆地有一個強大的奴隸制王國,叫埃蘭(又譯“依蘭”),古城蘇撒就是埃蘭王國的首都。公元前1163年埃蘭人攻占了巴比倫之后,便把刻著漢穆拉比法典的石柱作為戰利品搬回到了蘇撒。埃蘭王國后來被波斯滅亡。公元前6世紀波斯帝國國王大流士上臺,又把波斯帝國的首都定在蘇撒,這個石柱法典便又落到了波斯人手中。
          在石碑被“驗明正身”之后,人們又出現了新的疑惑:發掘出來的圓柱正面7欄的文字怎么被磨光了呢?據史料記載,埃蘭國王攻克了巴比倫后,自感成就非凡,不甘身死名逝,于是打算在這巨大的圓柱石碑正面上刻上自己的豐功偉績?墒牵瑲ド厦娴淖舟E后并沒刻上新字,這就不知為何了。
          多虧埃蘭王“手下留情”,石碑原文保存良好,僅有35條被磨損。后來在蘇撒、亞述等地發現了法典的泥抄本片斷,從而使石碑被磨損的部分幾乎全部得以補齊復原。否則“世界

        上迄今為止第一部較為完備的成文法典”之美名恐怕要“花落他家”了。這部法典由序言、正文(282條)和結語三部分(共3500行)組成。內容從道德說到國家義務,又說到私人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其內容包括誣陷、盜竊、窩藏、搶劫、兵役、租地、關于土地的經濟糾紛、果園、實物租賃、商貿、托送、人質、債務、寄存保管、婚姻、繼承、收養、人身傷害、醫療、理發、建筑、船業、租業、委托放牧、雇工、關于奴隸的糾紛等等,涉及面之廣,規定之細,令后人乃至現代人贊嘆不已。
          法典中部分銘文(法典第66至100條)在古代就被磨損。據考證,埃蘭王蘇特魯克納惛特約于公元前1150年前后入侵巴比倫尼亞,將該法典石碑作為戰利品運回蘇撒。大概,他為了在石碑上刻記自己的功績而使人磨損部分原文。但因某種原因(或許因他不久即逝世)而未能重刻。殘缺的銘文部分是依據蘇撒出土的法典復本斷片復原,部分是依據在亞述古都尼尼微和兩河流域其他城市遺址發現的泥板抄本予以補白。法典石碑石質堅硬,書法精工,屬于巴比倫第一王朝的典型官方文獻。石碑現藏法國巴黎盧浮博物館。

        歷史地位
          《漢謨拉比法典》作為流傳至今的楔形文字法中最為完整的一部法典,較為完整的繼承了兩河流域原有的

        法律精華,使其發展到完善地步。它公開確認奴隸主階級的統治地位,嚴格保護奴隸主階級的利益,并對各種法律關系作了比較全面的規定,特別是有關債權、契約、侵權行為、家庭以及刑法等方面的規定所確立的一些原則:如關于盜竊他人財產必須受懲罰,損毀他人財產要進行賠償的法律原則以及誣告和偽證反坐的刑罰原則,法官枉法重處的原則等,均對后世立法具有重大影響!稘h謨拉比法典》不僅被后起的古代西亞國家如赫梯、亞述、新巴比倫等國家繼續適用,而且還通過希伯來法對西方法律文化產生一定的影響,中世紀天主教教會法中的某些立法思想和原則便淵源于該法典。

        法律分類規定
           一、關于訴訟審判的規定(1至5條):
          其中第二條規定十分有趣,在法庭上,當一方控告另一方犯有某種罪行,然而提不出證據,被告一方也拿不出反駁的證據。這時,法官便會宣布把被告一方扔進幼發拉底河中,如果沉溺了,證明被告一方有罪。沒收其全部家產歸原告一方;假如不被淹死,則證明無罪。那就處死原告一方,同時把原告一方的財產沒收歸被告一方所有。這叫做交河神審判。
           二、關于保護私有財產的規定(6至126條):
          其中規定盜竊或隱藏他人奴隸的人處以死刑;欠債到期不還的人,

        責令其妻子和兒子兩人到債主家里充當奴隸三年,第四年恢復自由。
           三、關于婚姻、家庭與財產繼承(127至195條)。
           四、關于人身保護和“同態復仇法”(196至214條):
          其中規定“以眼還眼,以牙還牙”。打瞎奴隸的眼睛同打瞎耕牛的眼睛一樣處理,殺死奴隸同殺死耕牛一樣不償命,只賠償經濟損失。建筑設計師設計的房屋倒塌,若壓死了屋主,把建筑師處死,若壓死的是房主的妻子或兒子,就把建筑師的妻子或兒子處死。
           五、關于勞動、報酬、工具和責任事故的追究(215至241條)。
           六、租賃牲畜、船只以及傭工和報酬(242至;277條)。
           七、關于奴隸的規定(278至282條):
          法典明確規定:奴隸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工具和財產,奴隸不屬于人的范疇。
          法典還規定:在自由民中間也有嚴格的等級貴賤的區別。有權的自由民稱“阿未路”,無權的自由民稱“木什京路”。

        評價
          《漢謨拉比法典》體現了刑法的殘忍,以及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同現代法律所弘揚的人道主義精神、平等精神是不同的。但《漢謨拉比法典》對后來西亞各國的立法產生了重要影響,是研究古巴比倫社會的重要文獻

        判刑舉例
          事例一:
          【某好心人收留一不堪主人虐待而逃亡的奴隸】
          【死刑】
          事例二:
          【奴隸主將奴隸傷害致死】
          【無罪】
          事例三:
          【奴隸不承認主人是自己的主人】
          【割除雙耳】
          事例四:
          【理發匠剃去奴隸的發式標記】
          【死刑】
          事例五:
          【貴族打死貴族】
          【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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