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險、危害因素是指能導致重大事故發生的危險、危害因素。重大事故具有傷亡人數眾多、經濟損失嚴重、社會影響大的特征,我國一些行業(如化工、石油化工、鐵路、航空等)都規定了各自行業確定、劃分重大事故的標準,把預防重大事故作為其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重點。
重大事故隱患在不同的行業或部門、不同時期各有其特定的含義和范圍,人們通過發現、整改這些隱患,預防重大事故的發生。實際上它也是重大危險、危害因素的一部分。
隨著化學工業、石油化學工業的發展,大量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物質相繼問世;它們作為工業生產的原料或產品,在生產、加工處理、儲存、運輸過程中,一旦發生事故,其后果非常嚴重。
目前,國際上已習慣將重大事故特指為重大火災、爆炸、毒物泄漏事故。1993年國際勞工組織(ILO)通過的《預防重大事故公約》中定義重大事故為“在重大危險設施內的一項生產活動中突然發生的、涉及一種或多種危險物質的嚴重泄漏、火災、爆炸等導致職工,公眾或環境急性或慢性嚴重危害的意外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