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認真貫徹市政府《通告》,切實加強劃龍舟安全管理。
2、劃龍舟活動必須在政府規定的時間、水域內舉行。
3、2008年民間劃龍舟活動的時間為5月31日至6月5日。
4、未經公安、體育機關審批不得擅自進行劃龍舟活動。
5、不準以劃龍舟活動為名強行攤派、變相斂財。
6、嚴格控制龍舟數量,一個行政村(居)原則上只能申報成立一支龍舟隊。
7、不準在龍舟活動中宣揚迷信、暴力、損害群眾身心健康。
8、劃龍舟活動必須做到安全、文明、有序。
9、嚴禁跨區域劃龍舟。
10、嚴禁未成年人、外地民工、年老體弱、不熟悉水性的人劃龍舟。
11、嚴禁未穿救生衣及酒后劃龍舟。
12、嚴禁使用“三無”后勤船,嚴禁攜帶危險品上船。
13、嚴厲查處龍舟違規擅自下水活動行為。
14、堅決查處劃龍舟活動中的非法違規行為。
15、尊重民俗 破除迷信 違規下水 堅決嚴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