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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場、超市火災危險性類別與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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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商業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近年來, 隨著我省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市場經濟的繁榮, 各地相繼建成了數量眾多的大型商業 建筑或購物中心,傳統商業建筑在功能和形式上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它們不僅功能齊全, 而且形式多樣,部分大型商業建筑集餐飲,娛樂,旅游,文化,藝術等消費功能于一體.一 般而言,大型商業建筑具有面積規模大,人員密集,建筑功能復雜,裝修和商品的可燃物多 等特點,發生火災后容易導致蔓延迅速,人員疏散困難,撲救難度及財產損失大等后果.本 規范是針對此類建筑在現行防火設計規范中所采取的措施針對性不足, 有關防火分區, 安全 疏散,現代消防設施等方面不同于一般民用建筑的獨特性而編制的. 本規范共 7 章,主要內容有;總則,術語,大型商業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一般規定, 防火與防煙分區,安全疏散,消防設施等. 規范編制組在編制過程中進行了大量的調查研究, 借鑒了國內外的相關標準, 廣泛征求 了有關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各基層消防機構等方面的意見,對其中的主要問題進行了多次 討論,從開始編制到最后審查,幾易其稿,得以最終審定. 本規范由河南省公安消防總隊組織編寫并負責具體解釋.在 實施過程中,如發現需要修改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相關資料提供 給河南省公安消防總隊,以便在今后修訂時參考(地址:鄭州市沈 北路,郵編:450 叨 8,電話:0371-66615446). 主編單位:河南省公安消防總隊 主要起草人:范平安 王建剛 劉正勤 康大生 屈 震 施秀琴 郭國旗 王東奎 王金玲 目 次 1 總則 2 術語 3 大型商業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 4 一般規定 4,1 總平面布置 42 消防撲救 43 防火間距 44 內部裝修 45 地下大型商業建筑 5 防火與防煙分區 51 防火分區 52 防煙分區 6 安全疏散 61 商業營業廳內的疏散通道 6.2 商業營業廳的疏散距離 6,3 安全出口 64 疏散樓梯間和避難空間 65 消防電梯 7 消防設施 7,1 消防給水 72 防煙,排煙和通風,空氣調節 (1) (2) (4) (6) (6) (6) (7) (8) (9) (12) (12) (13) (14) (14) (15) (15) (16.) (17) (19) (19) (20) 7,3 消防電氣 本規范用詞說明¨ 條文說明 (21) (24) (25) 1 總 則 101 為了適應我省商業建筑的發展,防止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人身莉財產安全,并 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規范. 102 大型商業建筑的防火設計,必須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針 對大型商業建筑各種業態發展和發生火災的特點,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 到安全適用,技術先進,經濟合理. 10,3 本規范適用于河南省轄區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大型商業建筑. 104 對于本規范和相關消防技術標準尚未規定的防火設計內容和新材料.新技術應用 帶來的有關消防安全的新問題, 應由河南省建設主管部門和公安消防機構組織專家論證, 專 家論證意見作為消防設計,審核的依據. 105 大型商業建筑的防火設計萬除執行本規范的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和河南省 有關標準及規范的規定.

         2 術 語 2. 0.1 大型商業建筑 lage-scale commerc;al bu;ld;ng 用于商業經營活動的任一樓層建筑面 積享 5000m2 或總建筑面積享 15000m2 的商業建筑. 2. 0. 2 商業營業廳 commerC;al shopp;ng hall 用于商業營業活動的建筑室內空間." 2. 0. 3 柜架式營業區域 she 惟 ype shopp;ng area 商業營業廳內無固定隔斷,采用柜臺, 貨架等展示商品的布置方式,人員能夠到達,進行交易的區域. 2.0. 4 商鋪式營業區域 mall@ype shopp;ng area 商業營業廳內采用隔斷將營業空間分成 各個獨立商鋪,人員能夠到達,進行交易的區域. 2. 0. 5 避難走道 evacuat;on re 址 uge walkway 走道兩側為實體防火墻,并設置有防煙等 設施,僅用于人員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2. 0. 6 安全疏散通道 sa 挽 y passage for evacuat;on 連接首層樓梯(間) 到室外出口的通 道. 2.0.7 安全出口 saMey ex;t 供人員疏散用的疏散樓梯(間)或直通室外安全區域的出口. 2.0. 8 安全出口寬度 sa 挽 y ex;t wHT 供人員疏散的疏散樓梯(間) 或直通室外安全區域的 出口的凈寬度.其中,防煙樓梯間的安全出口寬度按樓梯間梯段凈寬度,前室門的凈寬度和 樓梯間門的凈寬度中的最小者取值, 樓梯間梯段凈寬度為墻面至扶手內邊緣或扶手內邊緣之 間的水平距離. 2. 0. 9 疏散集散區 evacuat;on bu 俺 r zone 商業營業廳內疏散走道通向安全出口的緩沖, 集散區域. 2.0.10 疏散出口口 ans 滄 ex;t 用于人員疏散出某一區域的出口. 2. 0.11 疏散通道寬度 passage w;dh 而 evacuat;on 商業營業區域內通向安全出口的疏散 通道的凈寬度. 2.0.12 消防撲救場地而 ire 噸 ight zone 消防車輛靠近建筑物實施撲救作業所需場地. 2.0.13 消防撲救面 bu;ld;ng wall 脅而 e ght 魄 消防車輛靠近建筑物實施撲救作業所 需建筑外墻面. 2. 0.14 地下防火隔離區 undergound fre separat;on zone 地下商業建筑總建筑面積超過 20000m2 時,商場的兩個防火分區之間或兩個商場之間所設置的開敞式或封閉式防火隔離 區域.開敞式或封閉式防火隔離區域的設置應符合本規范 4.5.4 條以及現行國家標準《建筑 設計防火規范》《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要求. , 3 大型商業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 301 大型商業建筑應根據所經營的商品種類按表 3.0.1 的規定進行分類. 表 3.0.1 經營場所分類表 類別 商品經營場所 百貨,服裝等紡織制品,糧油食品,生活日用品,木制類建材,家具,燈具,醫藥,圖 書音像,電腦數碼產品,家用電器,餐飲,金融證券交易廳等. A類 B類 機電產品,陶瓷,鋼材,石材類建材,蔬菜,水果,水產品等. 注:對于同時含有 A 類和 B 類場所的大型商業建筑的分類應按 A 類進行防火設計. 302 大型商業建筑的耐火等級分為一級和二級,除單層大型商業建筑的耐火等級可采 用二級外,其余均應采用一級耐火等級. 大型商業建筑的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表 3.0.2 的規定 303 當鋼結構構件的耐火極限不能滿足本規范表 3,02 的要求時,應采取措施對鋼 結構構件進行保護,使其耐火極限達到相應構件的要求. 表 302 建筑物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 燃燒性能和耐火 極限(h) 構件名稱 防火墻 承重墻,樓梯間,電梯井 墻 非承重墻,疏散走道兩側的隔墻 房間隔墻 承重柱 承重梁 板 承重樓板,疏散樓梯,屋頂承重構件 吊頂 不燃燒體 3.00 不燃燒體 3.00 不燃燒體 1.00 不燃燒體 0.75 不燃燒體 3.00 不燃燒體 2.00 不燃燒體 1.50 不燃燒體 0.25 不燃燒體 3.00 不燃燒體 0.25 不燃燒體 1.00 不燃燒體 0.50 不燃燒體 2.50 不燃燒體 1.50 不燃燒體 1.50 難燃燒體 0.25 耐火等級 一 級 二 級 注:單層大型商業建筑采用鋼結構時,承重柱耐火極限為 2.00h 4 一般規定 4.1 總平面布置 4.1.1 大型商業建筑在進行選址和總平面設計時, 應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并便于人員疏散及 消防撲救. 4.1.2 大型商業建筑應獨立建造.當確有困難時,可與其它功能的建筑合建,但應滿足以下 要求: 1 大型商業建筑的疏散樓梯必須與居住建筑的疏散樓梯分開設置. 2 大型商業建筑首層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應與居住建筑出入口分開設置,宜與其它功 能的建筑出人口分開設置, 且商業建筑的出人口應面臨不同方向的室外道路, 廣場等易于人 員疏散的室外場地,并設置明顯的疏散標志. 3 大型商業建筑與其它功能的建筑水平貼鄰建造時,必須采用防火墻隔開,緊靠防火 墻兩側的門,窗洞口之間最近邊緣的水平距離不應小于 2. 00m.上下組合建造時,其分界處 的樓板必須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燒體樓板, 并在分界處下層門, 窗洞口上沿設 置耐火極限不低于 i. 50h,寬度不小于 1.00m 的防火挑搪,或在該處的樓板外沿設置耐火極 限不低于 2. 00h,高度不小于 1. 20m 的不燃燒體裙墻. 4.2 消防撲救 4.2.1 大型商業建筑應設置環形消防車道.當確有困難時,應保證兩個長邊或不小于 1/2 周長范圍形成消防車道.消防車道內邊路緣距建筑外墻突出物邊緣不宜小于 5.00m.消防車 道的轉彎半徑應滿足大型消防車的要求. 4. 2..2 大型商業建筑應布置長度不小于周邊長度的 1/3 , 或不少于一個長邊長度的消防撲 救面,在其范圍內應滿足以下要求: 1 消防撲救面可以不連續; 2 當建筑高度大于 24m 時,不應布置高度大于 5.00m,進深大于 4.00m 的裙房及構筑 物; 3 不應布置有任何架空線纜,高大樹木以及室外停車場等妨礙消防撲救的障礙物; 4 必須設有直通室外的樓梯間或直通樓梯間的出入口; 5 當建筑設有消防電梯時,撲救面范圍內應布置有消防電梯間出人口; 6 外立面三層及以上各層均應設置不少于兩個可開啟的外窗或陽臺,且窗口間的水平 距離不宜大于 40 m,窗口的凈尺寸不得小于 0. 80 m x 1. 00 m,窗口下沿距室內地坪不宜大 于 1. 20m. 4.2. 3 大型商業建筑靠撲救面-側應設置室外消防撲救場地,消防撲救場地的寬度與消防撲 救面相同,進深從建筑外墻突出物邊緣起算,并符合以下規定: 1 當建筑高度大于 24m 時,不應小于 18m; 2 當建筑高度為 24m 及以下時,不應小于 l5m. 4.2.4 消防車道,消防撲救場地應能承受大型消防車的載重量. 4.2.5 消防控制中心宜靠近消防撲救場地設置, 應設在首層或負一層, 并設直通室外的出口. 4.3 防火間距 4.3.1 大型商業建筑與其它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 防火規范》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4.3.2 大型商業建筑之間的防火間距應滿足表 4.3.2 的規定. A 類 防火間距(m) 建筑類別 建筑類別 建筑高度 >24m 建筑高度 ≤24m 建筑高度 >24m 建筑高度 ≤24m B 類 A 類 建筑高度 >24m 建筑高度 ≤24m 建筑高度 >24m 建筑高度 ≤24m 13.0 9.0 13.0 9.0 9.0 9.0 9.0 9.0 13.0 9.0 13.0 9.0 9.0 9.0 9.0 6.0 B 類 注:當通過天橋將兩棟及以上的大型商業建筑連為一體,各部分之間的間距大于本表的規定時,其各部 分可按獨立的商業建筑進行防火設計. 4.3..3 兩座大型商業建筑或大型商業建筑與不低于二級耐火等級的其它民用建筑相鄰,當 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 i5m 及以下范圍的墻為不開設門,窗 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 4.4 內部裝修 4. 4.1 大型商業建筑的內部裝修宜采用不燃材料,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 于表 4.4.1 的規定. 表 4.4.1 大型商業建筑內部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 火災危 險類別 A類 B類 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 頂棚 A A 墻面 A B1 地面 B1 B1 隔斷 A1 B1 固定家 具 B1 B2 裝飾織物 其他裝 飾材料 B1 B2 B1 B1 B1 B1 4.4.2 設置在地下大型商業建筑的售貨柜臺,固定貨架,展臺等均應用 A 級裝修材料, 建筑內部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不應低于表 4.4.2 的規定. 表 4.4.2 地下大型商業建筑內部各部位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等級 裝修部位 裝修材料燃 燒性能等級 4.4.3 安全疏散通道,防煙樓梯間,防煙前室內部裝修應采用燃燒性能等級為 A 級的裝 修材料. 頂棚 墻面 地面 隔斷 固定 家具 裝飾 織物 其他裝 飾材料 4.5 地下大型商業建筑 4.5.1 大型商業建筑不應設置在地下三層及以下, 且地下二層地 面與室外出入口地面的高 差不應大于 lOm. 4.5.2 地下大型商業建筑與地上層不應共用疏散樓梯間, 當必須共用疏散樓梯間時, 應在首 層與地下層的出人口處,設置耐火極限不低于 2. OOh 的隔墻隔開,并應直通室外. 4.5. 3 地下大型商業建筑不應經營和儲存火災危險性類別為甲,乙類的商品. 4. 5. 4 地下商業建筑總建筑面積大于 20000m2 時/應采用防火墻進行分隔,防火墻上不宜 開設門,窗,洞口.當需要在該防火墻上開設門,窗,洞口時,必須采用開敞式防火隔離區 或封閉式防火隔離 E 進行安全分隔,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開敞式防火隔離區: 1) 開敞式防火隔離區應設置頂部敞開的下沉式空間, 下沉式空間的使用面積按 5 人/m2 計算,人數按相鄰最大防火分區 1/2 疏散人數計算; 2)下沉式空間不應布置任何可燃物質,只能作為人員疏散使用; 3)下沉式空間內應設不少于一座可直通地面的室外疏散樓梯, 其疏散樓梯總寬度不應小 于相鄰最大防火分區通向下沉式空間防火門的總寬度,該疏散樓梯可計人總疏散寬度; 4)開敞式防火隔離區宜靠外墻設置. 圖 454-1 開敞式防火隔離區 2 封閉式防火隔離區: 1)封閉式防火隔離區的使用面積按 5 人/m2 計算,人數按相鄰最大防火分區 1/2 疏散 人數計算; 2)幻封閉式防火隔離區內不應布置任何可燃物質,只能作為人員疏散使用; 3)封閉式防火隔離區內應設不少于兩個安全出口,其寬度應滿足相鄰最大防火分區通 向該封閉式防火隔離區安全出口總寬度的要求,且可計人總疏散寬度.確有困難時,其中一 個安全出口可與相鄰的一個防火分區共用,但迸人該安全出口前應設置防煙前室; 4)封閉式防火隔離區與相鄰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各個防火分區進入該防 火隔離區處應設置防煙前室,其通向防煙前室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 5)封閉式防火隔離區及前室應設加壓送風系統.

        5 防火與防煙分區 5.1 防火分區 5.1.1 地下大型商業建筑每個防火分區建筑面積不應大于 2000m2 . 5.1. 2 地上大型商業建筑,當建筑高度大于 24m 時,防火分區建筑面積應滿足現行國家標 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第 5. 1.2 條要求;當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m 時,防火分區 建筑面積應滿足下列要求: 1 首層的每個防火分區建筑面積不應大于 10000 m2; 2 二層及以上的每個防火分區建筑面積不應大于 5000 m2. 5.1.3 大型商業建筑的內院或天井短邊尺寸小于;本規范表 4. 3. 2 的規定時,其防火分區面 積應按上下層疊加計算,當防火分區超過允許最大建筑面積時,應劃分防火分區. 5.1.4 當通過天橋將兩棟及以上的大型商業建筑連為一體, 建筑之間的最小距離小于本規范 表 4.3 乓的規定時,其防火分區應將經天橋相連的數座建筑整體按-座建筑確定,超過一個 防火分區的允許最大建筑面積時/必須進行防火分隔,且每個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必須符合 本規范 5-1.2 條的規定.當圍合區域加蓋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高層民肘建筑設計防火 規范抄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有關中庭的規定. 5.1.5 防火分區間采用防火卷簾分隔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用防火卷簾分隔防火分區,防火卷簾的總寬度不應大于防火分隔物總長度的 1/3 , 或不應大于 20m; 2 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不應低于 3.ooh. 當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門和卷簾耐火試驗方法》GB7633 有關 背火面溫升的判定條件時,可不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 當防火卷簾的耐火極限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們]和卷簾耐火試驗方法》GB7633 有關背 火面輻射熱的判定條件時, 應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保護.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設計應符合 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 的有關規定;但其火災延 續時間不應小于 3.0h; 3 防火卷簾應具有防煙性能,與樓板,梁和墻,柱之間的空隙應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 堵. 4 需在火災時自動降落的防火卷簾,應具有信號反饋的功能. 5.2 防煙分區 5.2.1 防煙分區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程》的規定. 6 安全疏散 6.1 商業營業廳內的疏散通道 6.1.1 商業營業廳內疏散通道最小凈寬度應滿足表 6.1.1 的規定. 表 6.1.1 商業營業廳內疏散通道最小凈寬度 營業廳布置方式 疏散通道名稱(通道位置) 單側設置貨架的通道 柜架式營業區域 (超市) 雙側設置貨架的通道 貨架區與閘機(收銀臺)之間 閘機與通向安全出口之間的通道 主通道 柜架式營業區域 (百貨商店, 購物中心等) 商鋪式營業區域 單側設置柜架或陳列窗的通道 雙側設置柜架或陳列窗的通道 主通道 單側設置店鋪的通道 雙側設置店鋪的通道 主通道 最小凈寬 度(m) 1.50 2.00 5.00 3.00 3.00 1.50 2.20 3.00 2.00 2.50 3.00 6.I.2 商業營業廳內的通道宜采用雙向疏散的布置方式, 應至少設置一條貫通營業區域且連 接安全出口的主通道. 6.1.3 商業營業廳的安全出口前應設疏散集散區,其長度,寬度均不應小于 5m,且在其范圍 內不應布置影響人員疏散的設施. 6.2 商業營業廳的疏散距離 6.2.1 商業營業廳內采用柜架式營業區域的布置方式時, 室內任何一點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 離應符合表 6.2.1 的規定. 表 6.2.1 柜架式營業區域室內任何一點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離 疏散條件 雙向條件 單項條件 最大直線距離(m) 37.5 20 最大行走距離(m) 45 25 6.2.2 商業營業廳內采用商鋪式營業區域的布置方式時,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點到最近安全 出口的行走距離,以及商鋪內任何丁點到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應符合表 6.2.2 的規定. 表 6.2.2 商鋪式營業區域的疏散距離 疏散條件 雙向疏散 15 單項疏散 20 注:當安全出口之間的疏散走道為敞開式外廊時,表 6.2.2 規定的最大雙向行走距離可增加 5m;單向疏散行走距離可增加 3m. 6.3 安全出口 6.3.1 大型商業建筑每個防火分區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兩個,且兩個安全出口之間 的距離應大于 5m. 商鋪內任何一點到最近疏散 出口的直線距離(m) 疏散通道上的任何一點到最 近安全出口的行走距離(m) 37.5 6.3.2 疏散走道,疏散樓梯,直通室外的疏散門的寬度指標應按表 6.3.7 的規定取值,下層樓 梯的總寬度應接上層人數最多一層的人數計算. 安全出口寬度指標( 表 6.3.7 安全出口寬度指標(m/100 人) 序號 1 2 3 4 5 層數 地上一,二層 地上三層 地上四層及四層以上各層 地下一層 地下二層 安全出口凈寬度 0.65 0.75 1.00 0.75 1.00 6.3.3 任一樓層出現兩個以上的防火分區,在計算防火分區安全出口個數和寬度時,可將通 向與其相鄰防火分區的防火墻上符合疏散規定的甲級防火門計入該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個 數和寬度,但計入的總寬度不應大于 3m.甲級防火門的位置應與兩邊防火分區內的商業營 業廳疏散通道相連. 6.3.4 營業廳內安全出口的門不應設鎖,但安裝安全控制與報警逃生門鎖系統時除外. 6.4 疏散樓梯和避難空間 6.4.1 開敞樓梯,自動扶梯和電梯不應作為安全疏散設施,且不得計人疏散寬度. 6.4.2 大型商業建筑的疏散樓梯間應為防煙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中的有關規定. 6.4.3 地上疏散樓梯間宜靠外墻設置,且在首層應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當確有困難時, 宜在首層設置長度不超過 15m 的避難走道直通室外;或經地下一層設置長度不超過 55m 的避 難走道直通室外. 6.4.4 本規范 6.4.3 中避難走道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圖片圖 643 首層設置避難走道示意圖 1 避難走道鮑凈寬應嚴格執行規范要求; 2 避難走道的裝修材料燃燒性能等級必須為 A 級; 3 避難走道的防煙,消火栓,火災應急照明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人民防空工 程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4 避難走道應設置應急廣播和消防專線電話等. 6.4.5 多,高層大型商業建筑可結合(裙房)屋頂,退臺,架空層,陽臺等設置人員應急避難 空間,避難空間宜滿足下列要求: 1 避難空間的面積應滿足最大防火分區疏散人數避難的要求,并宜按 5 人/m2 計算; 2 大型商業建筑內應設置不少于兩座防煙樓梯間通向屋頂避難空間; 3 避難空間宜設逃生用具. 6.5 消防電梯 6.5.1 當大型商業建筑的高度超過 15m 時,每個防火分區應至少設置一臺消防電梯,消防 電梯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 有關規定,并應到達包括地下室在內的任一樓層. 6.5.2 大型商業建筑的消防電梯宜獨立設置,可兼作客,貨梯,并應靠近消防撲救面布置. 7 消防設施 7.1 消防給水 7.1.1 大型商業建筑必須設置室內,外消火栓給水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7.1.2 大型商業建筑室內,外消火栓給水系統的用水量不應小于表 7I2 的規定. , 表 7.1.2 消火栓給水系統的用水量 消防栓用水量(L/S) 建筑類別 A類 B類 A類 B類 建筑高度 室外 ≤24 >24 30 30 30 30 室內 30 20 40 30 每根豎管 最小流量 (L/S) 15 10 15 15 每支水槍 最小流量 (L/S) 5 5 5 5 7.1.3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用水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的規 定; 7.1.4 消火栓給水系統的火災延續時司,應按火災類別分別計算,A 類建筑按 3. 00h 計算, B 類建筑按 2. 00h 計算.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火災延續時間應按 1. 00h 計算. 7.1.5 室內消火栓給水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管道應采用熱浸鍍鋅鋼管和熱浸鍍鋅無 縫鋼管,溝槽式連接件(卡箍),絲扣或法蘭連接. 7.1.6 對于采用啟動噴水滅火系統難以有效探測, 撲滅及控制火災和為滿足建筑美觀或結構 承重要求而無法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門廳,中庭,室內商業步行街等建筑大空間場所, 應采用大空間智能型主動噴水滅火系統,其設計應按國家技術規范執行. 7.1.7 大型商業建筑的變配電室及貴重設備間應設置氣體滅火系統. 7.2 防煙,排煙和通風,空氣調節 7.2.1 大型商業建筑中下列部位應設置機械加壓送風防煙設施: 1 防煙樓梯間及其前室,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2 用于樓梯間直通室外的避難走道(首層和地下一層); 3 封閉式防火隔離區及其防煙前室; 7.2.2 大型商業建筑的下列部位應設置機械排煙設施: 1 營業區域; 2 按現行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諷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人民防空 工程設計防火規范》規定需設機械排煙的其它場所; 7.2.3 機械防煙應滿足下列要求: 1 樓層數為三層及以上時,防煙樓梯間計算機械加壓送風的送風量,同時開啟門的數量 應按 n=3 確定; 2 樓層數為二層及以下時,防煙樓梯間計算機械加壓送風的送風量,同時開啟門的數量 應按實際樓層數確定; 3 機械加壓送風的送風量計算值與現行國家標準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建筑設 計防火規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加壓送風量規定值不」致時,應按兩者中較 大值確定; 4 防煙樓梯間和封閉式防火隔離區的送風余壓值應為 40 ~ 50Pa;前室,合用前窒應為 25~30Pa. 7.2.4 機械防煙,機械排煙系統與通風,空調系統宜分開設置. 7.2.5 機械排煙系統的設計應滿足下列要求: 1 防煙分區內的排煙口距最遠點的水平距離不應超過 30m,連接封閉隔斷的商鋪或房間 的排煙支管上應設有 280 屯關閉的排煙防火閥; 2 設置機械排煙的大型商業建筑, 地下商場及大于 5000m2 不具備自然排煙條件的地上樓 層,應同時設置送風系統,且送風量不應小于排煙量的 50%; 3 機械排煙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 和《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7.2.6 防排煙系統設計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加壓送風相排煙風管不應穿越樓梯間及前室; 2 加壓送風管道需穿越有火災危險的房間或走道進人送風豎井,樓梯間或前室,應在送 風管道進人送風豎井,樓梯間或前室的防火墻處設置 70 匯關閉的防火閥. 7.2.7 空氣調節機房于機房隔墻上來用集中回風風口時,應設置 70℃毛關閉的防火閥. 7.3 消防電氣 7.3.1 大型商業建筑必須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7.3.2 大型商業建筑應設置火災應急廣播系統. 7.3.3 防火卷簾門控制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計規范》6.3.8 條的規定外,首 層安全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制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防火卷簾門應兩次降落; 2 除首層外的其它樓層探測器動作后,卷簾門下降至距地(樓)面 1.8m; 3 首層感溫探測器動作后,卷簾門下到底. 7.3.4 地下大型商業建筑和地上 A 類大型商業建筑的照明系統宜按樓層或防火分區設置漏電 火災報警系統,其報警系統的功能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 關規定. 7.3.5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電梯,防排煙設施,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漏電火災報警 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應急照明,疏散指示標志和電動的防火門,窗,卷簾,閥門等消防用 電,應按現行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的要求供電. 7.3.6 大型商業建筑應設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7.3.7 消防應急照明設置除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建筑設計防 火規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疏散集散區,樓梯間,防煙前室,封閉式防火隔離區,主通道等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 不應低于 5.01x; 2 商業營業廳疏散通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于 1.01x; 7.3.8 消防疏散指示標志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安全出口及疏散出口應設置電致發光疏散指示標志; 2 商業營業廳疏散通道上應設置電致發光疏散指示標志,通道地面應設置保持視覺連 續的光致發光輔助疏散指示標志; 3 電致發光疏散指示標志可采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或分 散式控制. 7.3.9 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 除采用雙電源自動切換供電外, 還應采用蓄電池作應急電 源,且連續供電時間不少于 45min. 7.3.10 商業營業廳內的應急照明蓄電池電源宜按樓層或防火分區采用集中式應急電源. 7.3.11 消防用電設備配電線路的選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由變電所或總配電室引至雙電源自動切換箱的電源線應采用礦物絕緣電纜; 2 雙電源自動切換箱引至消防設備控制箱及消防設備控制箱引至消防設備電源線:: 1)穿管敷設時,應采用耐火電線,電纜; 2)幻采用金屬線槽敷設時,應采用阻燃耐火電線; 3) 采用電纜橋架敷設時,應采用阻燃耐火電纜. 3 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電源線,應采用阻燃電線,當采用集中式應急電源供電 時,應采用阻燃耐火電線. 7.3.12 消防用電設備配電線路敷設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 《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建 和 筑設計防火規范》的有關規定. 7.3.13 當消防設備配電電源線路符合本規范 7.3.11 條的規定時,其供電系統可采用下列方 式: 1 消防水泵,消防控制室,消防電梯等用電設備的供電應采用雙電源末級自動切 換方式,雙電源應由變電所或總配電室專線放射式供電; 2 設置在同一防火分區的防排煙設施,防火卷簾,消防排水泵等設備,可由本防 火分區的雙電源自動切換箱單回路供電; 3 當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采用分散式供電時,其供電電源應采用每層樓或防 火分區設置一臺雙電源自動切換箱供電方式, 雙電源可由變電所專線樹干式供電, 但供電樓 層或防火分區數不應超過三個. 7.3.14 除直埋敷設的電纜和穿管敷設的電線電纜外, 建筑內的所有電線電纜宜采用無鹵低煙 型. 本規范用詞說明 1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用詞: 正面詞用"必須";反面詞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用"應";反面詞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該這樣做的用詞: 正面詞用"宜";反面詞用"不宜"; 稍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用"可"; 2 本規范條文中,指明應按其它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寫法為 "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河南省工程建設標準條文說明 目 次 1 總則 2 術語 3 大型商業建筑分類和耐火等級 4 一般規定 4.I 總平面布置 4.2 消防撲救 4.3 防火間距 4.4 內部裝修 4.5 地下大型商業建筑 5 防火與防煙分區 5.1 防火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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