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七十三條第(四)項規定“人員密集場所,是指公眾聚集場所,醫院的門診樓、病房樓,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和集體宿舍,養老院,福利院,托兒所,幼兒園,公共圖書館的閱覽室,公共展覽館、博物館的展示廳,勞動密集型企業的生產加工車間和員工集體宿舍,旅游、宗教活動場所等!
人員密集場所是指賓館、飯店等餐飲場所,商場、市場、超市、金融和證券交易所等商業場所,歌舞廳、影劇院、夜總會、游藝廳、網吧、洗浴等公共娛樂休閑場所,醫院、學校、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務場所,汽車、車站候車室、港口碼頭侯船室、機場候機廳、人員密集的生產加工車間及員工集體宿舍。
理論依據:根據2007.12.20公安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關于人員密集場所加強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中對“人員密集場所”的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