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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現場消防要求

        1.各單位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施工總平面圖,施工方法和施工技術均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施工現場應明確劃分用火作業,易燃可燃材料堆場、倉庫、易燃廢品集中站和生活區等區域。
        3.施工現場夜間應有照明設備;保持消防車通道暢通無阻,并要安排力量加強值班巡邏。
        4.施工作業期間需搭設臨時性建筑物,必須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施工結束應及時拆除。但不得在高壓架空下面搭設臨時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5.施工現場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維護、管理、定期更新,保證完整好用。
        6.在土建施工時,應先將消防器材和設施配備好,有條件的,應敷設好室外消防水管和消防栓。
        7.焊、割作業點與氧氣瓶、電石桶和乙炔發生器等危險物品的距離不少于10m,與易燃易爆物品的距離不得少于30m;如達不到上述要求的,應執行動火審批制度,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隔離措施。
        8.乙炔發生器和氧氣瓶的存放之間距離不得少于2m;使用時兩者的距離不得少于5m。
        9.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焊割設備上的安全附件應完整有效,否則不準使用。
        10.施工現場的焊、割作用,必須符合防火要求,嚴格執行“十不燒”規定:
        1)焊工必須持證上崗,無上海市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證的人員,不準進行焊、割作業;
        2)凡屬一、二、三級動火范圍的焊、割作業,未經辦理動火審批手續,不準進行焊、割;
        3)焊工不了解焊、割現場周圍情況,不得進行焊、割;
        4)焊工不了解焊件內部是否安全時,不得進行焊、割;
        5)各種裝過可燃氣體、易燃液體和有毒物質的容器,未經徹底清洗 ,排除危險性之前,不準進行焊、割;
        6)用可燃材料作保溫層、冷卻層、隔音、隔熱設備的部位,或火星能飛濺到的地方,在未采取切實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7)有壓力或密閉的管道、容器,不準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有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不準焊、割;
        9)附近有與明火作業相抵觸的工種在作業時,不準焊、割;
        10)與外單位相連的部位,在沒有弄清有無險情,或明知存在危險而未采取有效的措施之前,不準焊、割。
        11.施工現場用電,應嚴格執行市建委《施工現場電氣安全管理規定》,加強電源管理,防止發生電氣火災。
        12.冬季施工采用保溫加熱措施時,應符合以下要求:
        1)采用電熱法加溫,應設電壓調整器控制電壓;導線應絕緣良好,連接牢固,并在現場設置多處測量點。
        2)采用鋸生石灰蓄熱,應選擇安全配合比,并經工程技術人員同意后方可使用。
        3)采用保溫或加熱措施前,應進行安全教育;施工過程中,應安排專人巡邏檢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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