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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遏制電信詐騙的關鍵運營商的放縱

        最高法院7日對外通報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首次明確電信詐騙的定罪標準:發送詐騙短信5000條以上或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即使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也應當以詐騙罪(未遂)定罪,并可認定為刑法第266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4月8日《新京報》)

        一直以來,花樣百出的詐騙短信和詐騙電話讓很多用戶感到無比地困擾,更是讓人民群眾財產收到巨大損失,2009年,僅上海、江蘇、浙江、福建、廣東5個省市的群眾因電信詐騙造成的損失就高達10多億元。如今,最高法院通過司法解釋明確電信詐騙的定罪標準,對于有效打擊此類詐騙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

        之前因為沒有上升到法律層面,在現實中處理群發詐騙信息的案例,往往遭遇困境。盡管不乏一些嚴厲的處罰措施,但缺乏有效地震懾作用。日前,全國首例群發廣告短信刑責案在北京宣判,4名男子因使用短信群發器群發上千萬條商業短信,分別被判處一年一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期。但此4人定罪的理由并非因為群發廣告短信,而是因為他們沒有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這樣的黑色幽默今后將不再出現,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明確此舉無疑是值得肯定的。

        有人認為,發送詐騙短信5000條以上或撥打詐騙電話500人次以上以詐騙罪論處,那么4999條詐騙短信或者499人次詐騙電話是不是就可以免除法律的懲罰呢?其實在實際操作中,要做到并不困難,只需在發短信的機器上設置為4999條即可。但從法律需要量刑標準來看,這是無可非議的。其實,筆者認為,糾結于多少條短信或者多少人次電話定罪并無太大意義,關鍵其實在于,運營商是否愿意積極介入協助打擊詐騙犯罪。

        大量的詐騙短信之所以能夠為所欲為,其根本原因還在于運營商的放縱,甚至是默許。運營商看中的恰恰是信息詐騙活動給他們帶來的經濟效益。杭州警方2006年破獲的一個信息詐騙團伙,一個月發出的短信達299萬個;而警方提供的資料顯示,在信息詐騙活動最為猖獗的福建安溪縣境內,一天發出的手機短信就達到百萬條之多!這也就是為什么運營商在打擊信息詐騙活動中消極對待的根本原因。

        如今,從法律層面規定了電信詐騙的標準,這對于短信或者電話詐騙將是一個致命的打擊,通過短信或者電話詐騙的行為將會得到有效減少。根據以往的經驗,倘若運營商仍然將利益置于社會公正之上,即使沒了詐騙短信和電話,也會不斷誕生新的電信詐騙形式。

        因此,筆者認為,在不當利益與社會公平正義之間,運營商必須履行其基本的社會責任,毫不猶豫地選擇后者,主動運用自己的技術和網絡控制優勢,去防控通過通訊詐騙的活動。此外,國家也需從法律層面約束運營商的行為,明確規定運營商責任、義務和行為,對于放縱詐騙活動的行為給予法律制裁。只有這樣,電信詐騙活動才會真正淡出我們的視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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