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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登高作業概念、含義和分級

        一、登高作業概念

        在施工現場,常常借助于登高用具或登高設施,在攀登條件下進行的高處作業,這類作業稱攀登作業,亦稱登高作業。
        攀登作業主要是利用梯子攀登和結構安裝中的登高作業。這類作業較易發生危險,因此,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該考慮并確定施工所需要的各種登高和攀登設施。一般地說,各種登高行動應盡量利用現成條件,如借助于建筑結構和腳手架上的登高梯道或載人的垂直運輸設備,如施工用電梯等。所以在整個施工工期內,所有各類人員的上下,都必須在規定的通道上行走,不允許在陽臺之間等非正規通道作登高或跨越,也不能利用吊車臂架或腳手架桿件等施工設備進行攀登。

        二、高處作業的含義

        所謂高處作業是指人在一定位置為基準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國家標準GB3608—93《高處作業分級》規定:“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作業,都稱為高處作業。”根據這一規定,在建筑業中涉及到高處作業的范圍是相當廣泛的。在建筑物內作業時,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進行操作,即為高處作業。
        為了便于操作過程中做好防范工作,有效地防止人與物從高處墜落的事故,根據建筑行業的特點,在建筑安裝工程施工中,對建筑物和構筑物結構范圍以內的各種形式的洞口與臨邊性質的作業、懸空與攀登作業、操作平臺與立體交叉作業,以及在結構主體以外的場地上和通道旁的各類洞、坑、溝、槽等工程的施工作業,只要符合上述條件的,均作為高處作業對待,并加以防護。
        腳手架、井架、龍門架、施工用電梯和各種吊裝機械設備在施工中使用時所形成的高處作業,其安全問題,都是各工程或設備的安全技術部門各自作出規定加以處理。
        對操作人員而言,當人員墜落時,地面可能高低不平。上述標準所稱墜落高度基準面,是指通過最低的墜落著落點的水平面。而所謂最低的墜落著落點,則是指當在該作業位置上墜落時,有可能墜落到的最低之處。這可以看作是最大的墜落高度。因此,高處作業高度的衡量,以從各作業位置到相應的墜落基準面之間的垂直距離的最大值為準。


        三、高處作業分級

        墜落高度越高,危險性就越大。所以,按照不同的墜落高度,高處作業又可分為I級、Ⅱ級、Ⅲ級和Ⅳ級的四個等級,其相應的高度分別是2m~ 5m,5m~ 15m,15m~30m,30m以上。
        由于并非所有的墜落都是沿垂直方向筆直地下墜,因此就有一個可能墜落范圍的半徑問題。即考慮最低墜落著落點時,應同時確定一個墜落的范圍圈作為依據。當以可能墜落范圍半徑為R,以作業位置至墜落高度基準面的鉛直距離為H時,國家標準規定R值與H值的關系如下:
        (1)H=2m~5m時,R為3m;
        (2)H=5m~15m時,R為4m;
        (3)H=15m~30m時,R為5m;
        (4)H>30m時,R為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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