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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學生法律手抄報資料

          加強青少年法制教育,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

          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民族的希望,是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黨和政府十分關心和高度重視青少年的成長。我國青少年教育和保護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績,青少年犯罪率在世界上一直是比較低的。但近年來由于各種消極因素和不良環境的影響,我國青少年犯罪率日漸突出,給社會、家庭和個人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對實現依法治國的戰略目標提出了嚴峻的挑戰。

          在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加強對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促進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我們負有不可推卸的歷史責任。為此,我們對當前青少年犯罪的現狀、特點、成因進行了調查,對如何進一步加強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預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作了一些探索:

          一、當前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現狀、特點及成因

          (一)當前,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現狀不容樂觀,可以用“數量多、危害大、蔓延快”九個詞來概括。從數量上看,全國約2.5 億學生,其中違法犯罪青少年約占青少年總數的萬分之六。大城市更高,達到萬分之二十點六。其中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例達70%左右;從危害性看,由于青少年生理尚未成熟,思想單純,易于沖動,不計后果,其犯罪危害極大。如建國以來,紹興縣第一起綁票案作案者陳鐵江(當時17歲),因經常逃學,與社會上一幫游手好閑的人混在一起,染上賭博和玩游戲機,為弄錢以綁票索要錢物2萬余元,并將9歲男孩殺死,給社會造成了很大危害;從蔓延性看,青少年犯罪模仿性強,其犯罪行為、手段相互傳播,結幫成伙,同一類案例在某一地區迅速蔓延開來,重復發生。團伙犯罪愈演愈烈,像紹興前幾年也有結幫搞派團伙作案的,如“東街幫”、“城南幫”等。

          (二)當前,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點有:①犯罪呈低齡化趨勢。據有關部門統計,80年代初,青少年初犯的平均年齡為16歲,到90年代,初犯的平均年齡已降低到14-15歲。②社會閑散青少年犯罪突出。目前,違法犯罪青少年多數是輟學生、失學生,以及一些盲目外出務工的青年農民等。他們大多閑散在社會,無所事事,極易發生違法犯罪行為。③在校學生作案逐年遞增,其中以初中生居多,約占青少年作案人數的18-22%。④犯罪的類型復雜,他們或敲詐勒索,或盜竊搶劫,或聚眾斗毆,或殘害親人,或吸毒,有的甚至是計算機犯罪。

          (三)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復雜的、多方面的。既有社會環境方面等客觀的原因,又有青少年自身生理、心理方面的主觀因素;從主觀上看青少年正是長身體、長知識,人生觀和世界觀逐步形成的時期。在這個時期,他們思想認識上漸趨成熟,敏感好奇,富于想象,喜歡模仿,但辨別能力差,以致在追求新奇刺激面前,極易受不良影響而導致違法犯罪;從客觀方面原因分析,改革開放以來,社會、學校、家庭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出現了許多影響青少年成長的新情況、新問題,其中家庭教育的失誤,學校教育的偏差和社會上各種不良或腐敗風氣的影響等,都會使青少年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二、加強青少年法制教育、預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

          面對當前部分青少年法律和紀律觀念淡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不強,青少年違法犯罪呈低齡化趨勢的現狀,進一步加強青少年法制教育已成為當務之急。那么,怎樣才能更好地抓青少年法制教育,更好地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我以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做起:

          (一)廣泛開展以“二法一例”為主要內容的宣傳教育活動

          法制宣傳教育是貫徹江澤民同志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的思想,加強青少年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項重要工作內容和手段,也是貫穿始終的基礎性工作。為了提高廣大青少年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我們開展了以“二法一例”為主要內容的法制宣傳活動:一是充分發揮組織優

          勢,在學校、在社區、在農村廣泛開展“兩法一制”宣傳日、宣傳周、宣傳月活動,做到上下聯動、齊抓共管、營造氛圍;二是充分爭取社會支持,依靠宣傳、司法、教育、新聞等各職能部門,設計有效活動載體、用事實來說話、用活動來宣傳、實現全方位宣傳教育效果;三是設計豐富多彩的活動形式,通過開辟法律專欄,組織開展知識競賽、主題座談會、法律宣傳咨詢、征文、演講等系列活動,增強青少年依法自我保護的能力和全社會保護青少年合法權益的意識。

          (二)不斷加強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隊伍建設和基地建設

          一支相對穩定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者隊伍和一個相對穩定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將是青少年教育工作得以順利開展的前提和保障。有關部門出臺了《關于在全市中小學中聘請法制副校長的通知》,把在公安、法院、司法局工作的有一定法制教育經驗、思想品德優秀的中層干部中的業務骨干聘請為法制副校長,并發給統一的聘請書,就象我就是我們峭岐中學的法制副校長,今天在此為大家講課。并在學生中開展法制知識競賽和與法律有關的社會實踐活動;并且有責任配合學校、家庭發現和幫教有問題的學生,治理周邊環境,維護學校教職工員和中小學生合法 權益等。二是建立了一批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使青少年法制教育真正落到實處,避免了轟轟烈烈走過場、熱熱鬧鬧拉形式的錯誤現象,從而保障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順利進行。

          (三)深入開展法制教育活動

          組織開展了大型的法律咨詢宣傳活動,以營造青少年維權氛圍。通過活動推動了法制教育工作的開展和深化。公安局聯同工商、文化部門集中時間對校園周邊環境和文化娛樂場所、電子游戲廳進行了專項整治,為學生成長營造了一個良好環境等。

          法制教育——迫在眉睫

          近年來我國未成年人犯罪逐漸增多,引起了國家的高度重視。前不久,學校組織我們觀看了劇本《法庭內處》,故事內容曲折,感人至深,發人深省。一位十四歲少年因家中貧困被迫綴學,整天閑在家中無所事事,漸漸地就染上了賭的惡習,最后為了還賭債,竟失手殺人,最終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看了這部影劇,我的心久久不能平靜,是啊,現在青少年犯罪記錄高得嚇人,在21世紀的今天,我們偉大的祖國日益繁榮,航天載人飛船剛剛飛入太空,青少年是祖國的希望,怎么不讓人憂心如焚呢?在我的身邊也發生了這樣一個真實的故事:我的一位堂哥剛滿十六歲,學習成績很不錯,但一批毒販子卻盯上了他,假裝和他接近,逼他吃海洛因,結果害他染上了毒癮,從此再也沒有心思去讀書了,犯癮時,他要用錢去毒販那兒買毒品,漸漸地一發不可拾。錢始終會用完,于是他向父親要錢,父親知道他是個好孩子,所以每次都給他。慢慢地父親開始懷疑,直至最后不給他錢,他只好一直欠著毒販的錢,有一次,毒販對他說:沒錢別擔心,你如果愿意,我幫你。于是毒販讓他看準名牌轎車就和兄弟們一起搶它一把,這樣就不用他還錢,還給他海洛因,被逼無奈,他趁四周無人,和毒販們進行搶劫,沒料當場就給警察逮住了,抓進了少教所,受到了法律的懲罰。

          一件件血淋淋的事實顯示,青少年犯罪已越來越成為全社會不容忽視的問題。我們學校在這方面狠抓宣傳力度,專門請一些法律專家來為同學們開座談會,每星期上一節法律課,增強廣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組織學習出一些專題手抄報,寫有獎征文,開展主題班會;學校廣播也向大家介紹法律知識;老師也帶我們去參觀了監獄。

          總而言之,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法律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國無法則不能立足于世界,更不用說在世界上建立自己的威信。無論是一個單位,還是一個人,都要以法為重。鄧小平爺爺更是在1986年指出:加強法制重要是進行教育,根本問題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從娃娃抓起,小學、中學都要進行法制教育。因此,我們每位中、小學生都應認真學習法律知識,做一個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學生。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司法機關.其任務是審判刑事案件和

          民事案件,懲辦一切犯罪分子,解決民事糾紛.此外,它還執行法制教育的

          職能,通過自己的全部活動,教育公民忠于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

          和法律.

          人民法院的體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

          門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

          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均分設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和經

          濟審判庭,并可根據需要設立其他審判庭.各庭設庭長,副庭長.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負責并報告工作,任期每屆5年.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由地方各級人民代

          表大會選舉產生,向各該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人民檢察院

          人民檢察院是負責行使檢察權以維護法制的法律監督機關.

          按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我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

          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各級人民檢察院均由檢察長,副檢察長和若干名檢察員組成,并設立檢

          察委員會.檢察委員會是人民檢察院討論決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的內

          部組織,是實行集體領導的一種組織形式.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需要,設置

          若干檢察廳和其他業務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檢察院可以分別設

          立相應的檢察處,科和其他業務機構.小學生法制手抄報

          最高人民檢察院院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每屆任期5年.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

          選舉和罷免,其任免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批準;自治州,省轄市,縣,市,市轄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同級人

          民代表大會選舉和罷免,其任免須報上一級檢察院檢察長提請該級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人民檢察院的任務是:通過行使檢察權,鎮壓一切叛國的,分裂國家的

          和其他的反革命活動,打擊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人民檢察院通過檢

          察活動,教育公民忠于社會主義祖國,自覺遵守憲法和法律,積極同違法行

          為作斗爭.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94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治安管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侵犯公私財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本條例處罰。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條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也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輕微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小學生法制手抄報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運用

          第六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處罰分為下列三種:

          (一)警告。

          (二)罰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三)拘留: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第七條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和查獲的違禁品,依照規定退回原主或者沒收,違反治安管理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可以依照規

          定沒收。具體辦法由公安部另行規定。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損失或者傷害,由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賠償損失或者負擔醫療費用;如果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是無行為能力

          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本人無力賠償或者負擔的,由其監護人依法負責賠償或者負擔。

          第九條 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八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處罰;不滿十四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免予處罰,但是可以予以訓誡,并

          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辯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

          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

          第十一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由于生理缺陷的原因而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

          第十二條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予處罰。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安全有威脅

          的,應當將其約束到酒醒。

          第十三條 一人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裁決,合并執行。

          第十四條 二人以上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罰。

          教唆或者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所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直接責任人員;單位主管人員指使的,同時處罰該主管人員。

          第十六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

          處罰: 小學生法制手抄報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第十七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后果的;

          (二)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不滿十八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檢舉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屢犯不改的。

          第十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處罰

          第十九條 有下列擾亂公共秩序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的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結伙斗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煽動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謊報險情,制造混亂的;

          (七)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第二十條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非法攜帶、 存放槍支、彈藥或者有其他違反槍支管理規定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二)違反爆炸、劇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管理規定,生產、儲存、運輸、攜帶或者使用危險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不夠刑

          事處罰的;

          (三)非法制造、販賣、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四)經營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群眾聚集的場所,違反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五)組織群眾集會或者文化、娛樂、體育、展覽、展銷等群眾性活動,不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六)違反渡船、渡口安全規定,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七)不聽勸阻搶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載或者強迫渡船駕駛員違反安全規定,冒險航行,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八)在鐵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壩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礙物,損毀、移動指示標志,可能影響交通運輸安全,尚不夠刑事處罰

          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設置、使用民用射擊場,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未經批準、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標志、防圍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標志、防圍的。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毆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五)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其身心健康的;

          (七)隱匿、毀棄或者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侵犯公私財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一)偷竊、騙取、搶奪少量公私財物的;

          (二)哄搶國家、集體、個人財物的;

          (三)敲詐勒索公私財物的;

          (四)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的。 小學生法制手抄報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明知是贓物而窩藏、銷毀、轉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或者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的;

          (二)倒賣車票、船票、文藝演出或者體育比賽入場票券及其他票證,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違反政府禁令,吸食鴉片、注射嗎啡等毒品的;

          (四)利用會道門、封建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或者騙取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五)偷開他人機動車輛的。

          (六)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或者被撤銷登記、明令解散、取締后,仍以原社會團體

          名義進行活動,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七)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假釋、保外就醫和其他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

          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尚未構成新的犯罪的;

          (八)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五條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項至第三項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項至第七項行為之一的,

          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在地下、內水、領海及其他場所中發現文物隱匿不報,不上交國家的;

          (二)刻字業承制公章違反管理規定,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故意污損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損毀公共場所雕塑,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四)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路牌、交通標志的;

          (五)故意損毀路燈、郵筒、公用電話或者其他公用設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六)違反規定,破壞草坪、花卉、樹木的;

          (七)違反規定,在城鎮使用音響器材,音量過大,影響周圍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聽制止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消防管理,有下列第一項至第四項行為之一的,

          處十日以下拘留、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項至第八項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違反禁令,吸煙、使用明火的:

          (二)故意阻礙消防車、消防艇通行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三)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救災的;

          (四)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五)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占用防火間距,或者搭棚、蓋房、挖溝、砌墻堵塞消防車通道的;

          (七)埋壓、圈占或者損毀消火栓、 水泵、 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設施或者將消防器材、設備挪作他用,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八)有重大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通知不加改正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交通管理,有下列第一項至第六項行為之一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有第七項至第十一 小學生法制手抄報

          項行為之一的, 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挪用、轉借機動車輛牌證或者駕駛證的;

          (二)無駕駛證的人、醉酒的人駕駛機動車輛,或者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的;

          (三)在城市集會、游行,違反有關規定妨礙交通,不聽民警指揮的;

          (四)無理攔截車輛或者強行登車影響車輛正常運行,不聽勸阻的;

          (五)在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明令禁止通行的地區,強行通行,不聽公安人員勸阻的;

          (六)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七)駕駛未經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和批準行駛的機動車輛的;

          (八)駕駛機件不合安全要求的機動車輛的;

          (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十)指使、強迫車輛駕駛人員違反交通規則的;

          (十一)未經主管部門批準,在街道上搭棚、蓋房、擺攤、堆物或者有其他妨礙交通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違反交通管理行為之一的,處五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駕駛機動車違反裝載、車速規定或者違反交通標志、信號指示的;

          (二)非機動車駕駛人員或者行人違反交通規則的;

          (三)在交通管理部門明令禁止停放車輛的地方停放車輛的;

          (四)在機動車輛上非法安裝、使用特殊音響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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