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層建筑的裙房的營業廳疏散距離按照高規6.1.7 高層建筑內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和閱覽室等,其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30m;沒說考慮自動噴淋的系數1.25,如果考慮自噴,是否可以按照37.5米考慮?
2、高層建筑的裙房的營業廳的疏散寬度按照高規6.1.10 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的門的凈寬應按通過人數每100人不小于1.00m計算,還是按照建筑防火規范5.3.17 學校、商店、辦公樓、候車(船)室、民航候機廳、展覽廳、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等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以及房間疏散門的各自總寬度,應按下列規定經計算確定:
1 每層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以及房間疏散門的每100 人凈寬度不應小于一層(二層)0.65;三層(0.75),四層及以上(1.0)
高層建筑內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和閱覽室等,其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30m.其它房間內最遠一點至房門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15m.
5.4.7 居住建筑與商業設施等其他功能空間處于同一建筑內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居住部分與商業設施等部分之間應采用不開設門窗洞口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燒體樓板和不低于2.00h的不燃燒實體隔墻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獨立設置。為居住部分服務地上車庫應設置獨立的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車庫的疏散樓梯應按本規范第6.4.4條的規定進行分隔;
2 居住部分和商業設施等其他功能場所的安全疏散、消防設施等防火設計,應分別按照本規范有關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或商業服務網點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