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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安全保衛措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個規范學院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江西省消防條理》,結合學院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學院各部門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條理》,貫徹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學院消防安全。
           第三條 學院法人代表是學院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學院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總責,分管領導協助學院消防安全責任人做好消防管理工作;保衛處是學院消防安全工作職能部門,負責學院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保衛處負責人為學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學院各部門主要領導,分別是本部門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所管轄范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分管領導為部門消防安全管理人。各科、室負責人,學生班、組長(寢室長)、重點工種(電工、電焊工、鍋爐工、倉庫保管員等)人員,分別對所管轄區域和作用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二章 消防安全責任
           第四條 學院保衛出是消防安全工作職能部門,實施和組織落實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 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檢查督促制度的落實;
            3、 擬訂消防安全工作資金的投入和保障方案,作好消防器材的管理、維修、保養、購置計劃的擬訂等工作;
            4、 管理義務消防隊;
            5、 督促檢查各部門的日常防火安全工作和火災隱患的整改工作;
            6、 發生火險火災時,迅速辦理報警,組織滅火戰斗;
            7、 做好對違反消防安全法規、火警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報告和工作;
            8、 做好消防檔案的建檔及管理工作。
           第五條 學院各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 貫徹執行消防法規,保障所在部門消防安全,掌握本部門的消防安全情況;
            2、 開展防火安全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的整改,及時處理設計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3、 組織制定符合本部門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
            4、 組織實施對本部門的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的維護,保證完好有效,確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5、 組織開展對本部門師生員工進行消防知識的宣傳教育和技能培訓,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六條 學院各部門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對本部門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應履行下列安全管理工作職責:
            1、 制定本部門的消防工作計劃,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開展消防安全檢查,認真做好火災隱患的整改工作;
            3、 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并檢查落實;
            4、 組織本部門的師生進行消防法規、知識和技能的學習培訓;
            5、 協助做好對違反消防安全法規和火災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6、 做好本部門的消防檔案工作。
             第七條 學生宿舍管理科應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1、 制定學生宿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2、 開展消防安全自查,消除火災隱患,查禁違章用火、用電;
            3、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輛通道的暢通;
            4、 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
              第八條 職工宿舍的消防安全工作應與“文明樓院”、“五好家庭”和“創建安全文明小區”工作相結合,每位職工及其家屬有責任和義務保障樓梯、走廊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輛通道暢通;配合學院放火檢查,消除火災隱患;保障公共消防設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標志完好有效。職工所在部門及學院居委會協助做好工作。
           第九條 后勤服務中心對全院的安全用電負責,定期對用電線路進行檢查、維護,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第十條 凡在院內公共場所舉辦集會、電影、錄相、文藝等活動的主辦單位(部門),應負責該場所活動期間的消防安全與(文章來源)巡查工作;以上場所的主管部門應做好平時的消防安全工作,承擔消防安全責任。
           第十一條 建筑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和室內外裝修等)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工作由施工單位或戶主負責,總務處負責監督,并接受學院消防安全的督查。
           第十二條 學院出租的店面(含人防),引資、合資、協作項目等必須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主管部門應與承租人簽定消防安全責任狀;職工個人出租的房屋,其消防安全工作由出租房主負責。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條 在學院領導下,保衛處主管全院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配備一名學院專職防火安全員,負責全院消防安全的日常巡查工作。
           第十四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學院的特點,建立健全各項消防安全制度。
           第十五條 對容易發生火災、一旦發生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綜合大樓、基礎部大樓、禮堂、19號樓、39號樓、圖書館新實驗大樓、學生食堂、學生宿舍、車庫、藥物庫、書庫、各實驗樓,確定為學院消防安全重點部位。
           第十六條 嚴格控制在重點放火部位使用明火,如特殊情況需使用明火(如進行電、氣焊等作業的),動火部門和人員應報經保衛處批準并落實現場監護人,在確認無火災、爆炸危險后方可動火施工。動火施工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清除動火區域的易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實行專人監護,落實其他相應的安全措施,確保施工及使用范圍的消防安全。
           第十七條 重點防火部門必須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志和應急照明設施,并保證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等設施處于正常狀態。
        嚴禁下列行為:
             1、 將消防器材挪作它用;
             2、 占用或在場地使用期間關閉、封鎖疏散樓道;
             3、 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含樓梯、走廊)堆放自行車、家具等障礙物;
             4、 遮擋、覆蓋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5、 其他影響安全疏散的行為
             第十八條 使用酒精、汽油、有毒、有害等易燃易爆危險品的部門,應制定具體的管理、使用、儲存、運輸、銷毀等嚴格的管理制度、操作規程和切實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十九條 師生員工和家屬發現火情應立即向保衛處或有關部門報告。如果發生火災,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報警,迅速撲救,及時疏散人員。任何部門、個人都應無償提供報警便利,不得阻攔報警;都應為公安消防機構和學院義務消防對提供搶救人員、撲救火災的便利和條件。
           第二十條 火災撲滅后,起火部門應當保護現場,接受事故調查,如實提供火災事故的情況,協助公安消防機構調查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第四章 防火檢查
           第二十一條 學院專職防火安全員應當每日進行放火巡查,校衛隊員在巡邏值勤時應當做好防火巡查工作,發現問題,即使處理。防火巡查的內容為:
             1、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2、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3、 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志是否在位、完整;
             4、 其他消防安全情況。
        防火巡查人員應及時糾正違章行為,妥善處置火災隱患,無法當場處置的,應當立即報告保衛處,發現初起火災應當立即撲救或報警。
        防火巡查應當填寫巡查記錄。
           第二十二條 學院各部門每季度必須進行兩次以上防火自查,保衛處應堅持每月對全院消防安全工作進行一次全面督查。檢查和督查的主要內容如下:
             1、 火災隱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2、 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況;
             3、 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4、 滅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況;
             5、 用火、用電有無違章情況;
             6、 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的掌握情況;
             7、 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8、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場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實以及其他物資倉庫的防火安全情況;
             9、 消防(控制室)值班和實施運行、記錄情況;防火檢查和督查人員必須填寫檢查記錄。

             第五章 火災隱患整改

           第二十三條 各部門對發現的火險隱患,應予及時消除。對下列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保衛處及有關部門應責成有關人員當場或限期改正:
             1、 在防火重點部位違章使用明火的;
             2、 違章用電、亂接電源的;
             3、 將安全出口阻攔、占用、堆放物品影響疏散通道暢通的,安全出口鐵柵欄鎖開啟不了的、鐵柵欄拉不動的;
             4、 消火栓、滅火器材被遮擋影響使用或者挪作它用的;
             5、 違章關閉消防設施、切斷消防電源的;
             6、 其他應當場改正的行為。
        保衛處及有關部門對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及改正情況必須及時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四條 對不能當場改正的火災隱患,保衛處應及時向學院分管領導報告,并提出整改意見。
        在火災隱患未消除之前,保衛處及想換部門應落實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確保安全、隨時可能引發火災的,應當停止使用并進行整改。
           第二十五條 火災隱患整改完畢后,負責整改的部門或人員應當將整改情況報送保衛處;保衛處檢查核實后,向學院分管領導報告竟將有關材料存檔備查。
           第二十六條 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保衛處應及時向學院分管領導匯報,并在規定的限期內改正,及時將整改情況書面報送公安消防部門。

            第六章 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要開展形式多樣、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每年至少對本部門的職工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保衛處應對學院義務消防隊、重點工種人員、圖書館、實驗室人員及新生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如下:
             1、 有關消防法規、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2、 本部門存在火災的危險性和防火措施:
             3、 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滅火器的使用方法;
             4、 報火警、撲救初起火災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識和技能。
             第二十八條 下列人員應當接受消防安全專門培訓:
             1、 學院分管消防工作的領導;
             2、 保衛處的消防管理人員,專、兼職消防安全人員;
             3、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員;
             4、 校衛隊員及其他依次規定應當接受專門培訓的人員。

            第七章 消防檔案
           第二十九條 建立健全消防檔案。消防檔案主要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消防安全管理情況及消防安全檢查督辦記錄。
        保衛處對消防檔案統一保管、備查。
           第三十條 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包括以下內容:
             1、 學院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2、 建筑物或場所施工、使用(開業)前的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消防安全檢查的文件、資料;
             3、 消防管理組織機構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4、 消防安全制度;
             5、 消防設施、滅火器材情況;
             6、 義務消防隊人員及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7、 與消防安全有關的重點工種人員(如電工、鍋爐工等)情況
             8、 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9、 滅火和火災應急疏散預案。
              第三十一條 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包括以下內容:
             1、 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2、 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字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及維修保養的記錄;
             3、 火災隱患及整改情況記錄;
             4、 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5、 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6、 滅火和火災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7、 火災情況記錄;
             8、 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本條規定中的第2、3、4項記錄,應當記載檢查的人員、時間、部位、內容、發現的火災隱患以及處理措施等;第5項應當記載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內容等;第6項記錄應當記載演練的時間、地點、內容、參加部門以及人員等。

            第八章 獎懲
           第三十二條 學院將消防安全工作納入綜合治理檢查、考核、評比內容。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績突出的部門(班組)和個人,學院將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或者違反學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為,參照《江西省消防條例》的有關規定對責任人予以行政紀律處分。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消防法規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附屬醫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參照此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由學院保衛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學院以前印發的消防安全制度中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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