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了消費者的權利,確立和加強了 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基礎,特別是對 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務而發生損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做出全面、明確的規定。
《消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 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法律、法規保護”。
《消法》第二章規定了消費者的九項權利,在法律保護下,消費者有權作出一定的 行為或者 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為。消費者的九項權利是:安全權、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 、求償權、結社權、獲得有關知識權、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監督權。
一、安全權
消費者的安全權分為人身安全權和財產安全權。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首先考慮的便是商品和服務的衛生、安全因素,不 希望因衛生安全方面存在問題,導致生病、身體受到傷害,甚至產生生命危險。財產安全不 僅指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是否安全,更重要的是指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 務以外的其他財產的安全,只要是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過程中,消費者的人身、財 產安全受到損害,消費者就有權要求賠償。
二、知情權
作為經營者,誠實信用是交易雙方應遵守的基本準測,不得隱瞞實情,不得作虛假承諾,否 則就構成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一旦發生爭議或造成損害,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給予賠償 。
三、自主選擇權
消費者選購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行為必須是自愿的,不必以經營者的意愿為自己的意志,主動 權在自己手中。同時消費者自主選(文章來源)擇商品和服務的行為必須合法,不能把自主選擇權建立在 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之上。此外自主選擇權通常只能限定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 的范圍內,不能擴大到使用商品上。
四、公平交易權
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必須保證質量、價格合理、計量正確,不得違反平等自愿、公 平交易的市場準則,違背消費者的意愿強制交易。
五、求償權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由于經營者的過失或故意,可能會使人身權和財產 權受到侵害。這里的人身權包括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等;財產權 包括直接的財產損失和間接的財產損失。對于商品的購買者、商品的使用者、接受服務者以 及在別人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過程中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其他人而言,只要其人 身、財產損害是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而引起的,都享有求償權;商品的生產者、銷 售者或服務者均要承擔賠償責任,而不論其是否有過錯;除非是出于受害者自己的過錯,如 違反使用說明造成的損害,則商品的制造者、經銷者不承擔責任。
按照法律規定,消費者除因人身、財產的損害而要求獲得賠償損失這一最基本、最常見的方 式之外,還可以要求其他多種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如修理、重作、更換、恢復原狀、消除影 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等。
六、結社權
消費者組織起來依法成立消費者社會團體,形成對商品和服務的廣泛社會監督,及 時處理侵 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指導消費者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通過調解、仲裁等方式,及時 解決消費糾紛。
七、獲得有關知識權
所謂消費知識,包括消費態度知識,使消費者科學指導自己消費行為;有關商品和服務的基 本知識及有關市場的基本知識,以指導自己作出正確消費選擇。
所謂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包括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消費者權 益保護機構,以及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爭議時的解決途徑等。
八、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
尊重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的人格尊嚴是消費者享有的最起碼權利,任何人都無權加以污辱和 誹謗。公民的人格尊嚴權利包括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對于侵犯消費者人格 尊嚴的行為,法律視情節輕重予以相應民事制裁。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還應予以刑事 制裁。
我國有56個民族,各民族飲食、服飾、居住、婚葬、節慶、娛樂、禮節、禁忌等風俗習慣有 所不同,都應受到尊重,保護少數民族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關系到民族平等團結、促進安定 團結的大事。
九、監督權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 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十、其他有關規定
《消法》還對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容易忽略或經常發生爭議的問題作了一些具體規定,如 第21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 慣例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貨憑證或服務單據時,經營者必須 出具!
購貨憑證對消費者而言,記載了買賣合同或服務合同的基本內容和證明合同的履行情況,為 日后雙方可能發生的商品或服務質量等方面爭議的處理,提供一個最基本的依據。
《消法》第36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 因企業分立、合并的,可以向變更后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消法》第37條規定:“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非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 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持有人要求賠償!
《消法》第38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 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也可以向展 銷會舉辦者、柜臺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舉辦者、柜臺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或者 服務者追償。”
《消法》第39條規定:“消費者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 權益受到 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經營者發布虛假廣告的,消費者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 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者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消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 要求 增加賠償其受到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價款或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
根據國家工商局發布的《欺詐消費者行為處罰辦法》的規定,經營者在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時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屬于欺詐消費者行為,消費者可以要求雙倍賠償(即買一賠二):
1 銷售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 采取虛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使銷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 銷售“處理品”、“殘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謊稱是正品的;
4 以虛假的“清倉價”、“甩賣價”、“最低價”、“優惠價”或者其他欺騙性價格表示 銷售商品的;
5 以虛假的商品說明、商品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6 不以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銷售商品的;
7 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的銷售誘導的;
8 做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
9 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商品作虛假宣傳的;
10 騙取消費者預付款的;
11 利用郵購銷售騙取價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的;
12 以虛假的“有獎銷售”、“還本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
13 以其他虛假或者不正當手段欺詐消費者的行為。
當消費者受到經營者的欺詐行為侵害時,可通過以下途徑要求經營者給予雙倍賠償:與經營 者協商解決;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 請仲裁機構仲裁;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