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自律行為,切實樹立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意識,教育引導經營者認真履行責任義務,工商部門將通過監督食品經營者建立健全十項自律制度,督促其把好食品進貨關、銷售關和退市關,從源頭上保證食品安全。
食品經營者十項自律制度主要內容是:
1、食品進貨查驗制度;
2、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3、食品質量承諾制度;
4、食品協議準入制度;
5、市場開辦者食品安全責任制度;
6、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7、食品退市和銷毀制度;
8、食品運輸、儲存及銷售安全管理制度;
9、食品經營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10、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管理制度。
1、食品市場主體準入登記管理制度 2、食品市場質量監管制度 3、食品市場巡查監管制度 4、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制度 5、食品市場分類監管制度 6、食品安全預警和應急處置制度 7、食品廣告監管制度 8、食品安全監管執法協調協作制度 9、食品采購管理制度 10、食品倉貯要求 11、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制度 1: 食品市場主體準入登記管理制度 為了依法規范食品市場主體資格,嚴格食品市場主體準入登記行 、為,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工商總局 、《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制定本制度。 一、嚴格食品流通許可行為,切實規范食品經營者經營資格 (一)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受理食品經營者的食品流通許可申請,根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核,對于符合規定的食品經營者依法核發《食品流通許可證》。 (二)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方便申請人辦理和有利于監管的原則,合理設置食品流通許可窗口,公開食品流通許可事項、依據、條件、程序、期限和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目錄等,依法受理食品經營者提出的食品流通許可申請。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許可機關應當及時予以受理,并按要求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受理食品流通許可申請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認真審查食品經營者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以及《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要求。在必要時,審核發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按照法定的權限與程序,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核查。 (四)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經對食品流通許可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的,應當依法作出 。準予許可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五)食品經營者改變許可事項,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變更食品流通許可。未經許可,不得擅自改變許可事項。食品經營者申請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原許可機關在受理注銷申請材料后,經審核依法注銷《食品流通許可證》 。 二、嚴格規范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登記注冊行為,切實把好食品市場主體準入關 (六)申請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應當在依法取得相關許可后,向有登記注冊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注冊。對未取得相關許可的,登記注冊機關不得核發營業執照,或者對其經營范圍不予核定食品生產經營項目。 (七)新設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申請人應當在申請相關許可之前辦理名稱預先核準,并以核準的名稱申請許可。預先核準的名稱保留期為 6 個月,在保留期內申請人不得以預先核準的名稱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不得轉讓名稱。 (八)食品生產經營主體變更登記注冊事項,應當向原登記注冊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注冊。未經變更登記注冊,不得擅自改變登記注冊事項。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申請注銷登記注冊,登記注冊機構應當依法審查企業或個體工商戶提交的申請材料,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注冊。 (九)按照國家工商總局《關于對食品經營主體予以特別標注的 (工商消字〔2007〕74 號)的規定,縣級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通知》機關登記注冊機構受理登記注冊申請時,要按照“誰負責、誰錄入”的原則,在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注冊管理系統軟件中按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食品批發零售、餐飲服務的分類,對食品生產經營主體予以特別標注,實現對食品生產經營主體的分類統計。 三、嚴格食品流通許可與登記注冊事項的監督檢查,促進食品經營者健康發展 (十)許可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加強對《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監管。對食品流通許可證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監督食品經營者依法申請變更許可;對《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應當依法處理。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層層落實《食品流通許可證》和流通環節未到期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監管任務和監管責任,特別是要把許可證的日常監管任務落實到基層工商所,做到任務到崗、責任到人。通過市場巡查,不斷強化監管力度。對市場巡查和執法檢查中發現沒有《食品流通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應依法查處。 (十一) 登記注冊機構按照登記注冊法律法規和國家工商總局《企 、業年度檢驗辦法》《個體工商戶驗照辦法》的要求,突出檢查重點,強化監管措施,嚴格依法行政,加強對登記注冊事項的監督管理。 (十二)登記注冊機構依法對食品經營企業進行年檢,對個體工商戶進行驗照。在辦理企業年檢、個體工商戶驗照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審查食品流通許可證是否被撤銷、吊銷或者有效期限屆滿,并依法嚴格把關。對年檢、驗照結果,應當依托工商系統信息化網絡體系,與食品流通許可機構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四、切實加強許可和登記注冊機構間的協作配合,努力形成監管執法合力 (十三)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建立食品流通許可申請受理、審核發放、變更、注銷及吊銷情況數據庫。依托金信工程,建立健全食品流通許可工作的信息化網絡體系。 (十四)許可機構與登記注冊機構應當整合食品流通許可信息與登記注冊信息,實現資源共享。加強對各類基礎數據的統計、分析和利用,建立食品流通許可和登記注冊管理情況內部通報制度,相互溝通許可信息與登記注冊信息。 十五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食品經營者應當如實記錄食品流通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并將記錄情況納入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監管、市場信用分類監管系統,切實加強食品經營主體信用管理工作。 2: 食品市場質量監管制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監督管理,有效保障流通環節 、食品質量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國 、家工商總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等,制定本制度。 一、嚴格規范食品市場質量準入行為,切實監督食品經營者把好食品進貨關。 一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監督食品經營者履行食品進貨查驗義務。監督食品經營者認真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1、監督經營者對購入的食品查驗供貨者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營業執照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和許可證件,并由食品經營者留有供貨商的相關證照復印件備查。 2、監督經營者按食品品種和批次查驗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質量檢驗合格報告、進口食品的商檢證明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由食品經營者留有供貨商的相關證明文件的復印件備查。 3、監督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者依法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者,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可將有關資料復印件留存所屬相關經營者備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術聯網備查。 (二)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監督食品經營企業履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或批發記錄義務。 1、監督食品經營企業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進貨票據,并按照供貨商或進貨時間等標準,將載有記錄內容的票據統一規范裝訂或者粘貼成冊。臺賬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2、監督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依法履行進貨查驗記錄義務。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可將有關資料復印件留存所屬相關經營企業備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術聯網備查。 3、監督食品批發企業按照每次批發食品的情況如實制作批發記錄臺賬,記錄應當包括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臺賬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 4、鼓勵其他食品經營者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對食品經營企業的有關規定建立進貨或銷售記錄臺賬。 (三)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積極鼓勵引導食品經營者采用和創新食品安全管理手段和方式。 1、鼓勵和引導有條件的經營者依法對查驗的許可證件、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以及建立的進銷貨臺賬,采用掃描、拍照、數據交換、電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實行計算機管理。 2、鼓勵和引導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和有條件的食品經營企業配備必要的檢測設備,對食品進行自檢。 3、鼓勵和引導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和有條件的食品經營企業與食品生產加工基 、地、重點企業建立“場廠掛鉤”“場地掛鉤”等協議準入機制。 二、嚴格實施食品質量監督檢查,切實維護食品市場秩序。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依法加強對流通環節食品質量的監督檢查,突出檢查重點,強化監管措施,切實做好食品質量監管執法工作。 (四)依法監督檢查食品經營者經銷的食品,其來源與供貨方的相關合法資質證明是否一致,食品經營者是否按照食品標簽標注的條件貯存食品、是否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五)依法監督檢查經營者經銷食品的包裝標識。檢查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和進口食品標簽標明的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標準的規定。 (六)依法監督檢查食品市場開辦者履行義務。檢查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是否履行食品質量安全管理法定義務,是否落實食品質量安全管理責任。 (七)依法監督檢查食品經營者的自律情況。檢查食品經營者在進貨時是否履行了查驗義務,是否進行查驗記錄、質量承諾,是否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退市等。 三、嚴格實施食品質量分類監管,切實提升食品安全監管效能 (八)依法加強對預包裝食品經營的監管。對預包裝食品,重點監管其質量合格證、生產日期、保質期等項目。監督食品經營者銷售標簽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的預包裝食品;監督食品經營者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預包裝食品。 (九)依法加強對散裝食品經營的監管。對散裝食品,重點監督食品經營者在貯存散裝食品時,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在銷售散裝食品時,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在銷售生鮮食品和熟食制品時,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溫度、空間隔離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十)依法加強對進口食品經營的監管。對進口食品,重點監管其質量合格證明、生產日期、保質期、進口相關手續等項目。禁止食品經營者經營沒有中文標簽或中文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進口食品。 四、嚴格監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退市,切實保障食品市場消費安全 十一依法監督檢查經營者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主動退市的義務。監督檢查經營者是否對被告知、通報或者自行發現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單獨存放,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十二對經營者未依法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其停止經營,并將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情況記入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和信用分類管理系統。 十三依法對退市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實施跟蹤監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責令食品經營者停止經營,及時追查食品來源和流向,涉及其他地區的,應當及時報告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通報相關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其原因是由其他環節引起的,應當及時通報有關主管部門,并配合相關部門加強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退市后的跟蹤監管,嚴防再次流入市場。 3: 食品市場巡查監管制度 為了加強食品市場日常規范化管理,強化食品市場巡查和日 、常監管工作,依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 、工商總局《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一、完善食品市場巡查工作,強化食品市場日常監管 (一)食品市場巡查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日常監管的重要方式?h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巡查計劃,突出巡查重點,完善巡查方式,增加巡查頻次,提高巡查效率,層層落實巡查監管責任,嚴格監督檢查食品經營者的主體資格、食品質量、經營行為和食品經營者自律的法定責任和義務。 (二)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食品安全監管重心下移,切實把市場巡查的任務落實到基層工商所,做到任務到崗、責任到人,不斷強化食品市場巡查和日常監管工作。 二、突出食品市場巡查重點,提高日常監管規范化程度 (三)查主體資格,看食品經營者證照是否齊全、是否在有效期內、是否上墻懸掛、是否通過年檢驗照,許可和經營范圍與實際經營情況是否一致,是否有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食品經營要求的情形,以及食品從業人員是否具有有效的健康證明; (四)查經銷食品,看食品的來源與供貨方的相關合法資質證明是否一致,食品是否超過保質期,食品經營者是否按照食品標簽標注的條件貯存食品,是否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五)查包裝標識,看預包裝食品標簽標明的事項是否符合法律、標準的規定,散裝食品在貯存位置、容器、外包裝上是否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進口食品是否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 (六)查商標廣告和裝潢,看食品商標是否有侵權和違法使用的行為,食品經營場所的食品廣告是否有虛假違法內容,食品裝潢是否有仿冒或近似仿冒的情況; (七)查市場開辦者責任,看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柜臺的出租者、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是否履行食品安全管理法定義務,是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責任; (八)查經營者自律情況,看食品經營者在進貨時是否履行了查驗義務,是否進行查驗記錄、質量承諾,是否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主動退市等。 三、創新巡查監管方式方法,提升食品市場監管水平 (九)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以工商所為單位,對本轄區的食品經營者,劃分責任區和明確巡查人員,落實監管責任和任務,實行“兩圖一書”的管理方式,即工商所轄區食品經營布局圖、監管人員責任區分布圖、工商所與食品經營者簽訂的《食品安全責任書》,并認真開展日常監管工作。 (十)工商所應當在辦公場所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及時將上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進行轉載公示,并按規定公示監督檢查中發現的轄區內食品安全有關日常信息;引導轄區內經營食品的商場、超市、批發市場和集貿市場等重點食品經營場所設置“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相關食品安全信息,及時進行消費警示和提示。 (十一)工商所應當指導本轄區食品商場、超市、批發市場和集貿市場設立食品安全聯絡員,及時報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信息,及時收集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數據信息。 四、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切實提高食品市場監管效能 (十二)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運用無線網絡執法平臺、移動查詢終端等現代科技手段,開展市場巡查和日常監管。積極引導和指導商場、超市推進進貨查驗和查驗記錄的電子化管理,積極引導和督促食品經營者建立健全食品采購、貯存、運輸、交易、退市和食品質量管理等環節的電子監控體系,積極推動有條件的食品商場、超市、批發市場和集貿市場逐步實行計算機網絡化管理,并加快與工商所信息化網絡體系的對接進程,為實現網上監管創造有利條件。 (十三)縣級及其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工商總局《關于積極推進流通環節商品質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化網絡建設工作的意見》 ,遵循“統一標準、整合資源、擴大功能、優化流程、信息共享”的原則,建立從總局到工商所五級縱向貫通以及橫向聯接的信息化網絡體系。同時,應當建立流通環節食品經營主體、食品市場質量、食品抽樣檢驗和食品安全監管數據庫,并與工商機關其它方面執法監管信息互聯互通,實現數據信息共享。加強數據的采集匯總、分析研判和綜合利用,逐步實現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網上查詢、網上咨詢、網上受理、網上查辦、網上調度指揮、網上應急處置、網上動態監管、網上發布信息” 。 五、強化食品安全信用監管,嚴厲查處各種違法行為 (十四)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落實記載市場巡查事項和處理結果,并經巡查人員和食品經營者簽字,建立食品市場巡查和日常監管檔案,充分利用巡查監管情況和信息,提高食品市場巡查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十五)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托“金信工程”,將食品市場巡查監管情況列入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作為企業信用分類監管、個體工商戶分層分類監管、市場信用分類監管的重要內容,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增加巡查頻次,加強監督管理。 (十六)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以當地消費者申(投)訴、舉報多和與當地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食品品種為重點,適時開展食品安全專項執法檢查,嚴厲打擊各種違法行為。 (十七)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公布本單位的電子郵件地址或者電話,接受咨詢、申(投)訴、舉報。對接到的咨詢、申(投)訴、舉報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依法答復、核實、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對處理情況應當記錄、保存。屬于食品安全事故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十八)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市場巡查和日常監管工作中發現經營者有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以及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依法查處;對不屬于本轄區管轄或者不屬于工商行政管理職責范圍的,應當按照相關程序移交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移送相關監管部門;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4: 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制度 為了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食品抽樣檢驗工 、作,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工商總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制定本制度。 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依法組織開展流通環節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切實履行法定職責。 一、認真實施食品抽樣檢驗工作,嚴格抽樣檢驗工作程序 (一)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對本轄區范圍內流通環節的食品進行定期抽樣檢驗。 (二)縣級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當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中確定的重點食品、消費者申(投)訴及舉報比較多的食品、市場監督檢查中發現問題比較集中的食品,以及查辦案件、有關部門通報的情況,對流通環節的食品進行不定期抽樣檢驗。 (三)應當委托符合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對流通環節食品進行抽樣檢驗。抽樣檢驗應當采用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應當采用備案的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沒有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的,應當采用依法備案的企業標準作為對該企業食品抽樣檢驗的判定依據。 (四)對流通環節食品進行抽樣檢驗時,應當制作抽樣檢驗工作記錄,現場檢查所抽檢食品的進貨查驗情況;應當要求檢驗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采樣規則進行取樣,并將抽樣檢驗結果通知標稱的食品生產者。 (五)被告知的被抽樣檢驗人或標稱食品生產者對抽樣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向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承擔復檢工作的食品檢驗機構申請復檢,并說明理由。復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