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為保證我區地方特色食品安全,提高食品質量,促進食品產業發展,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在我區范圍內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第三條 食品生產、加工貯存、銷售等活動應當執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第四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制定。
第五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制定,應當以保證公眾身體健康為宗旨,做到符合經濟發展條件、科學合理、安全可靠。
第六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
(二)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
。ㄈ⿲9⿱胗變旱闹鬏o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
。ㄋ模⿲εc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
。ㄎ澹┦称飞a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
。┡c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
(七)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
第七條 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成立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評審委員會,由食品安全評估專家組成。
第八條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程序:
(一)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公眾、政府相關部門、食品企業的要求確定制定標準的食品;
(二)組織專業人員進行地方標準范圍的確定;
(三)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對確定的地方標準項目進行評估,并提出評估報告;
(四)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成立食品安全地方標準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查通過;
(五)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發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第九條 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 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實際需要組織對地方標準進行修定。
第十一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在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實施后,自行廢止。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其施行。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