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責任”,是行政法律責任的簡稱,指有違反有關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所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是對國家工作人員及由國家機關委派到企業事業單位任職的人員的行政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制裁性處理。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等。
“行政處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他依法可以實施行政處罰權的組織,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尚不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實施的一種制裁行為。
二、行政處罰是追究行政責任的主要方式
行政處罰是行政責任中適用最廣的一種責任形式。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主要有以下幾種:
1.警告。行政機關對犯有輕微違法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正式譴責和警戒。必須用書面形式送達被處罰人。
2.罰款。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強制行為人承擔金錢給付義務,即在一定期限內交納一定錢款的處罰形式。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是指沒收由于違法行為而獲得的全部經營收入。沒收非法財物,是指沒收由于違法行為而獲得的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違法行為人停止生產和營業的行政處罰。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對違法行為人實施的在短期內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行政處罰的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行政機關和當事人對違法事實認定有重大分歧,當事人要求聽證或者行政機關認為有必要進行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進入聽證程序。
1.簡易程序。指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其具體步驟是:首先,執行人員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其次,填寫預定格式行政處罰通知書,并當場交付當事人;三是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沒有異議,應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簽名蓋章;若對處罰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另外,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執法人員要向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2.一般程序。除簡易程序外,行政處罰按一般程序進行。其具體步驟:一是對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收集證據;二是調查終結后,行政機關負責人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給予行政處罰、免予行政處罰、不給予行政處罰和移送司法機關的決定;三是行政機關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其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和分辯的權利;四是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五是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交付當事人,不能當場交付的,應當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3.聽證程序。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告訴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程序分7個步驟:一是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3日內提出;二是行政機關應當在舉行聽證7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三是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時,有權申請回避;四是當事人可以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五是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質證;六是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七是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4.治安管理處罰。這是特殊的行政處罰。有三種形式:一是警告;二是1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三是1日以上、15日以下的拘留。處罰機關是有關公安部門。處罰適用傳喚、訊問、聽證、裁決的程序。《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相關內容都有明確規定。
政策法規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