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農藥是指超過保質期的農藥、貯存過程中變質失效或減效的農藥,或標簽脫落無法辨認的農藥。農藥廢棄物的產生主要包括,由于貯藏時間過長或受環境條件的影響,農藥變質失效而無法使用;在非施用場所溢漏的農藥,以及用于處理溢漏農藥的材料;農藥廢舊包裝物,如瓶、桶、罐、袋等;施藥后剩余的藥液;農藥污染物及清洗處理物。
在我國,20世紀80年代以前的農藥統購統銷時期,廢棄農藥是由國家主管供銷的部門統一處理的。自從統一供銷渠道消失以后,廢棄農藥的問題便演變為社會問題。目前,廢棄農藥已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根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和《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產生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必須委托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并負責處置費用,嚴禁隨意棄置或委托無資質單位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
對廢棄的農藥一般采用深埋、焚化等方式處理,深埋必須遠離住宅區和水源。焚燒銷毀的農藥,應在專門的焚燒爐上進行處理。農藥廢包裝不能挪為它用,不能丟棄,完好無損的可由銷售部門或生產廠統一回收,高毒農藥的廢包裝要按照高毒農藥的處理方法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