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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位重點部位防火

        第三十六條 重點防火單位、部位必須建立完善的管理、值班、用火、用電等防火安全制度,并設置明顯的消防安全標志。
        重點防火單位、部位的工作人員以及電工、木工、油漆工、倉庫保管員和從事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生產、管理的人員上崗前,有關單位和部門應當對其進行消防知識的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三十七條 易發生爆炸的場所,應設置通風、除塵、監測、報警、防雷、防靜電、防火、防爆等防火安全設施。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生、發現火災,都要迅速準確地向公安消防部門報警,并積極參與火災撲救。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義務為火災撲救提供人力、物力支援。
        嚴禁組織未成年人撲救火災。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各種消防技術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電氣線路、設備的設計、安裝、維修和改造必須符合防火規范。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消防設施的責任,不準損壞和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設備,不準埋壓圈占消火栓,不得擠占消防通道和防火間距。如因工程建設需要確需臨時占用時,必須經當地公安消防部門的同意,并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四十一條 公安消防隊(站)接到報警后,必須迅速趕赴火災現場,組織撲救。各類消防隊、失火單位、相鄰單位人員以及其他公民必須服從公安消防部門的統一調動,接受火場總指揮員的滅火指令。
        第四十二條 火災的撲救,由公安消防部門統一組織和指揮,在緊急情況下,火場總指揮員有權采取下列緊急處置措施:
        (一)拆除使火災蔓延或者阻礙滅火的建筑物等;
        (二)調集交通運輸、供水、供電、電訊、醫療救護等部門人員和物資;
        (三)劃定警戒范圍,命令人員轉移;
        (四)為滅火救災所采取的其它緊急處置措施。
        第四十三條 公安消防部門調查火災原因時,有關單位及個人必須如實提供情況。
        嚴禁謊報火警、假報火災損失或者發生火災隱瞞不報。
        第四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和義務消防組織,因支援其它單位滅火所消耗的燃料、器材和滅火劑等以及有關單位對火災原因進行技術鑒定的費用,經公安消防部門核準后,由起火責任單位負責補償。撲救居民火災所消耗的費用,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參加保險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住宅發生火災時,消耗的本條第一款所列的各項費用,按有關規定從保險公司償付的施救費中予以補償。
        第四十五條 公安消防隊(站)以外的人員在撲救火災中受傷致殘、犧牲的,由造成火災事故單位負擔其醫療、補助、撫恤的費用。起火責任單位不明或者確實無力負擔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醫療、撫恤。
        第六章 罰 則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單位負責人以及有關責任人,由其行政主管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或者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個人,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拒絕履行消防義務的;
        (二)損毀公共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和消防標志的;
        (三)謊報火警或者發現火災隱瞞不報的;
        (四)值班、警衛、夜勤人員不履行崗位職責的;
        (五)重點防火單位、部位以及從事易燃易爆工作的人員,違反防火安全規定和操作規程的;
        (六)在林區、牧區防火期內違反防火管理規定的。
        違反本條第(二)項的規定,處以罰款或者警告,并責令其恢復原狀,情節較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并處十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責任人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處單位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履行消防職責,造成火災隱患的;
        (二)不遵守消防技術規范和安全操作規程,電氣、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防火規范的;
        (三)應當進行消防培訓而未經培訓或者經培訓不合格上崗的;
        (四)占用消防通道或者防火間距,埋壓、圈占、改裝、挪用公共消防設施的;
        (五)妨礙公安消防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
        (六)拒不執行火場總指揮調用的;
        (七)經銷、使用假、冒、偽、劣或者超過有效期的和明令淘汰的消防產品的;
        (八)其它違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
        對有違反本條各項規定的行為,經公安消防部門指出拒不改正的,加重處罰。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單位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處單位負責人、有關責任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并處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筑防火設計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
        (二)施工中擅自更改圖紙中防火設計的;
        (三)工程竣工后消防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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