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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災事故調查方法

        根據消防法和公安部各項法律規定,從火災調查的的組織領導、火災事故調查程序、火災事故擋案建立等方面入手,通過不斷的總結管理經驗,在每個環節都做了細致的要求,保證了火災事故的調查工作的規范化。
           一、堅持領導負責制;馂恼{查是一項技術性非常強的工作。為此大隊的領導進行分工保證每起需要建立火災檔案的火災都有一名大隊領導進行負責,并親自到火場參與調查。同時做好調度、協調工作,并指導和監督大隊的參謀嚴格按照火災調查的程序完成火調工作。
           二、規范法律文書。大隊從文書的規格、版式、內容等方面入手,對《封閉火災現場通知書》、《火災現場勘察筆錄》、《詢問筆錄》、《火災原因認定書》、《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等近20類的法律文書進行了詳細的規范,保證火災調查中的每一環節都依法進行。
           三、嚴格落實火災調查工作中紀律。為了保證火調工作的公正,大隊除了嚴格依照法律進行的同時還加強了火調人員的管理和監督,建立火調人員各項工作匯報制,防止火調人員單獨和事故責任人進行私自會見并積極落實“回避”制度。

        火災事故發生的原因有哪些?
        火災事故發生的原因主要有:放火、電氣、違章操作、用火不慎、玩火、吸煙、自燃、雷擊以及其它因素如地震、風災等引起

        一、當前火災調查工作,尚且存在如下幾點突出問題:

        (一)火災調查隊伍人少質弱且不夠穩定。由于整個消防監督人少事多,有的地方任務繁重與人員配備還不相適應,造成火調工作“沒人干”;火災調查工作太累又清苦,干部進步受限,造成火調崗位人員流動性大,骨干難以保留,部分防火干部“不愿干”;火災調查技術要求高、調查難度大、處理事情復雜,有的人員業務素質缺乏和責任意識不強,導致火調工作“不會干”和“干不好”;鹫{隊伍人少質弱且不夠穩定是導致火災調查法定職責落實不到位的主要原因;鶎哟箨牸媛毣鹫{人員難以適應工作的需要,火災事故調查人員業務素質不高;馂氖鹿收{查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政策性、法律性很強的基礎性工作,對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要求較高。而目前火調人員大多數是“半路出家”的兼職人員,客觀上造成業務不精,整體素質低下,主要表現在:一是業務水平差,沒有系統學習火調專業知識。二是認定火災原因、火災事故責任不是重證據,而是主觀臆斷,導致草率處理火災現場,造成勘查取證不足。沒有重新認定、行政訴訟,那是僥幸,而且基層大隊從事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人員大多身兼建審、防火監督等工作,兼而不專,得過且過,存在著只要把火災事故擺平即可的錯誤認識。

        (二)火災調查任務重,調查質量不高雖然近年來在調查力度上有較大提高,但是基層火災調查任務還相當繁重,火災調查工作周期較長、繁瑣,加上人員不足、責任意識不強和業務素質不高,火災調查疲于應付和糊過且過,導致火災調查率、查清率、辦結率還不夠高。部分火災調查質量也不高,存在現場勘驗不細致、履行兩案辦理程序不夠嚴格規范、火災原因、責任認定證據和依據不夠充分和準確,甚至個別亡人火災也采用了簡易調查程序等問題;有的單位領導還不夠重視,對亡人火災、較大以上火災的,未按規定由分管領導負責現場勘驗工作。有的火災調查不及時、拖延時間過長,造成最后認定工作十分被動;有的工作過程不夠透明,現場勘驗、痕跡物品提取等未落實現場見證人見證,認定結論不向當事人事先告知溝通,造成當事人與公安消防機構之間產生矛盾,引發行政訴訟和信訪事項,產生了社會的不安定因素。

        (三)“兩罪”刑事案件辦理能力較弱。火調人員一方面調查火災,另一方面還要辦案。多數人員存在不會辦理或不愿辦理現象,有些達到辦案追訴標準的火災因未依法履行辦案程序而不了了之。公安消防機構目前的辦案知識、辦案經驗不足,偵察手段、人員控制手段和羈押設施缺乏,是束縛消防機構辦案的因素,公安消防機構辦案從審批程序到具體實施仍然依靠公安機關。

        (四)火災調查難度大,技術手段應用不夠;馂默F場受燃燒、滅火、破拆及搶救物資等影響,很難保持火場痕跡物證的原始狀態,甚至導致現場物品移位、毀壞和燃燒痕跡的毀滅,給火災調查增加了很大難度。而且導致火災的原因越來越復雜,很多火災的發生與產品的結構性能、生產工藝、操作規程、環境等各種因素有關,火調人員受各個領域知識面的限制,增加了火災調查中發現、提取證據的難度。在火災現場勘驗中,火調裝備器材的應用不足;在專業性較強的火災中未邀請有關方面專家參與調查;有的需要實施技術鑒定方可確定有關情況,卻未按要求進一步送檢等,導致認定結論不準確,甚至外行。

        二、貫徹公安部108號令,改進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幾點措施今年5月1日,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安部108號令《火災事故調查規定》正式實施,對火災事故調查工作做了進一步明確和規范,新的消防法律和規定的頒布實施,既是新形勢下改革和加強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減少和預防火災事故的重大舉措,同時也為公安消防部門改進火災事故調查方式、方式,提高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水平提供了難得機遇。

        (一)進一步提高對火災調查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火災原因認定不準確、責任不清,不僅會影響公安消防機構的形象和聲譽,還會影響當地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和社會的穩定。因此,各級公安消防機構應該從講政治的高度,本著對黨和人民、對事業高度負責的精神,從思想上高度重視,在工作上給予大力支持,下大力度抓好火災調查工作。對稍微有點規模和影響的火災,各級領導要有較強的政治敏感性,加強對火災調查工作的組織協調。要加強與人民群眾的相互溝通,構建和諧警民關系。根據新消防法及《火災事故調查規定》要求,要開展好說理式執法工作,有效及時接受群眾信息反饋,事先告知解釋,避免誤解、猜忌,減少信訪。對已信訪的,要積極妥善做好解釋、復查工作。

        (二)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規范火災調查行為。

        一是積極探索滅火和火災調查聯勤機制。要切實做好滅火救援人員與火災調查人員的工作銜接,在中隊出警撲救火災后,第一時間封閉火災現場、實行簡易程序調查和及時通知防火人員到場開展火災調查以及工作交接等方面研究工作措施,可根據火災情況類型進行分工調查,確保內部銜接到位,不遺漏火災調查。同時也鼓勵滅火人員了解和掌握一定的火災調查和現場勘驗知識,明確火場保護對火場勘驗的重要作用。在火情偵察階段,應注意發現和保護最初起火部位和起火點及燃燒蔓延痕跡,為火災調查提供線索。

        二是建立和落實區域協作調查機制。為彌補火調人員的不足,各級公安機構消防機構要建立和發揮區域協作機制,就近集中火調力量開展火災調查工作。同時要發揮公安派出所作用,協助做好現場保護、調查詢問、控制嫌疑人、簡易調查等火災調查工作。

        三是嚴格規范調查程序。新的法律法規在火災事故認定、損失統計、調查期限、復核等方面作了新的規定,主動研究新《消防法》和配套規章中有關火災調查的內容,把握好與原有工作的銜接,對新的程序要盡快適應。要嚴格按規定程序開展調查,現場勘驗要及時細致全面,各類證據要會收集、固定和辨別,邏輯推理要嚴謹,努力查清火災事實和原因,加強對災害成因的調查分析。同時要講究火災調查和辦案時限,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結案件。

        四是加大辦案力度。2008年6月份,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出臺了《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公通字[2008]36號),凡后果達到公安部規定的標準的,要嚴格刑事執法程序,嚴肅對火災刑事責任人的追究。同時在起火原因和災害成因調查中查出有違法事實、證據確鑿、依據充分的,對火災責任人要依法實施處罰。

        (三)要進一步充分利用技術手段開展火災調查工作。各級公安消防機構要向裝備、向科技要戰斗力。要配備火災調查必要的交通工具、警戒裝備、通訊設施和個人防護裝備,進一步完善火災現場勘查器材配備的科學性和適用性,現場勘驗要講究科學,對已配備的勘驗器材和裝備要積極運用,進一步提高火災原因調查的技術含量和專業水準。要充分吸收社會有關技術力量組成專家組,補充消防機構技術力量的不足,參與一些重大、疑難火災的調查。對火場痕跡物證的辨別,要積極依靠火災痕跡物證鑒定機構或實驗室開展技術鑒定,更科學、更準確地提供技術依據。各公安消防機構還要高度重視火災調查案例的分析研究工作,注意收集積累典型火災調查案例,總結調查技術和辦案經驗,加強火調業務交流,提高火災調查人員素質和火災調查工作水平。

        (四)要進一步加強火災形勢分析研判、指導消防監督監督工作公安消防部門作為消防工作的重要職能部門,要加強火災形勢及火災成因分析研判,切實當好政府的參謀助手,全面掌握本地區火災形勢,正確把握地區火災動態走勢,并作為謀劃和開展防火、滅火工作的重要依據,進而采取針對性的措施,做到精確指導,準確打擊,及時消除可能致災的各類火災隱患,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不穩定因素,努力創造和諧消防新局面。

        以上是本人對貫徹落實新《消防法》及公安部108號令《火災事故調查規定》,進一步加強火災事故調查工作的一些粗淺的看法,觀點不一定正確,希望以此文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希望更多專家和同仁對如何貫徹執行新《消防法》及公安部108令,對如何加強火災事故調查工作提出更好、更合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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