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卡詐騙案例
時間:2014-05-25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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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冒用他人身份領取信用卡惡意透支 3月中旬,群眾鄭某營和林某典委托某公司人員馮某辦理貸款。于是,馮某獲取鄭某營和林某典的身份證復印件等資料后,委托專門幫人辦理信用卡的“二哥”,分別以鄭某營和林某典的名義,向招商銀行申領兩張信用卡,通過套現等方式,累計透支近5萬元人民幣。4月16日,福州警方在鼓樓將馮某抓獲歸案。 此類犯罪特點通常是不法人員冒用他人身份資料,騙領信用卡進行消費或套現,惡意透支后拒不還款。該類案件立案18起,比去年同期上升25.2%,涉案金額達76萬多元。 典型案例二:通過安裝讀卡器和監控器克隆信用卡竊取現金 1月以來,犯罪嫌疑人柳偉東等3人在福州市區工商銀行和建設銀行的ATM柜員機插卡口處套裝自制的磁條讀寫裝置,并在密碼健盤上方粘貼帶有攝像頭的MP4,竊取20多名持卡人的信用卡信息后,利用電腦、讀卡器偽造出信用卡,企圖流竄江西等地竊取持卡人40多萬現金。2月20日,福州警方快速出擊,在晉安琴亭村,抓獲柳某東等3人,繳獲作案用的讀卡器、MP4以及大量克隆的各大銀行信用卡。 此類犯罪特點是不法人員在銀行ATM機上安裝讀卡設備和監控設備竊取持卡人銀行卡密碼和讀取持卡人信息后,克隆復制銀行卡,在異地或在其他銀行ATM機上進行取款。該類案件立案8起,涉案金額58.4萬元。 典型案例三:以刷卡賺積分為幌子進行詐騙 5月9日,當陳某某得知被害人林先生需將4萬余元的貨款通過銀行匯款給生意同伴時,他就對林先生鼓吹其在銀行的信用卡中心內部有關系,慫恿林先生將貨款打入陳某某所持有的兩張信用卡內進行貨物匯款,從而獲取高額的消費積分,從中兌換禮品,并許諾事成之后會給與林先生一些手續費。被害人林先生信以為真,在拿到陳某某的中國銀行和深圳平安銀行的信用卡后,先后分兩次將4萬余元的貨款存入。然而,正當林先生準備用信用卡支付貨款時,銀行卻告知兩張卡已經被注銷了,他細查一下余額后,發現陳某某已經將4萬余元取走,并注銷了兩個銀行的賬號。此時林先生才發覺被騙。 警方提示:妥善保管個人信息 莫給犯罪分子可乘之機 (1)增強日常防范意識,切實保管好個人身份證件等信息,防止個人身份信息資料被盜用; 。ǎ玻┰谑褂勉y行卡在ATM柜員機上取款時,要注意發現ATM柜員機的異常情況,一旦發現“卡被吞”、“錢被卡”和柜員機上安裝不正常設備,要及時報警,以免造成經濟損失; (3)銀行部門要加強對信用卡申辦客戶的資信和資料真實性審查,防止冒領、騙領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的發生,同時,加強對銀行柜員機的巡查,及時發現和杜絕ATM柜員機被不法分子安裝偷竊設備的現象。案例:發送虛假刷卡消費信息詐騙500 余萬 9 被告被判刑[司法案例] 福建省安溪縣農民陳建德等人,通過發送虛假短信息的方式,以存款不安全為由, 誘使他人通過自動提款機轉賬,大肆進行詐騙活動。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 一審判決,以詐騙罪判處陳建德無期徒刑,同時被判刑的還有涉案的其他8 名被告人, 法院分別以詐騙罪或掩飾犯罪所得罪,判處福建省安溪縣農民赫巧鳳等8 人15 年至2 年 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6 年4 月的一天,朱女士的手機上收到一條短信,稱其在外地用銀行卡消費,將于 結賬日從其銀行卡中扣除。朱女士并沒有外出購物,因此通過短信上留的電話與一位自稱 是北京銀聯的工作人員取得了聯系,該工作人員稱可能是有人冒用信用卡消費。這名工作 人員還提供了一個賬戶,讓朱女士將銀行卡上的錢轉到該賬戶上辦理“資金保全”。朱女士 深信不疑,馬上按照對方的指示將自己銀行卡上的3 萬余元現金轉到對方提供的賬戶 上。朱女士隨后到銀行去查賬時發現,自己的錢已被轉走。朱女士隨后報案,2006 年11 月,公安機關經過周密偵查終于抓獲了陳建德等九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法院審理查明,2006 年4 月至7 月間,福建省安溪縣農民陳建德伙同赫巧鳳等人,在 福建省安溪縣冒用中國工商銀行的名義,以發送銀行卡刷卡消費虛假短信息為手段進行詐 騙活動。赫巧鳳、陳建德等人分別冒充中國工商銀行工作人員、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北京 銀聯工作人員接聽問詢電話,以存款不安全需轉入安全賬戶為名,誘騙他人使用自動取款 機轉賬,先后騙取朱女士等人人民幣9.8 萬余元。 2006 年8 月至11 月期間,陳建德伙同廣州市無業人員劉坤生、福建省安溪縣無業人 員陳羌藝,在福建省安溪縣、廣東省潮州市冒用中國工商銀行的名義,以發送銀行卡刷卡 消費虛假短信息為手段進行詐騙活動。黃小華、吳美玲、孫園尹、陳羌藝、赫巧鳳等人, 分別冒充中國工商銀行工作人員、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北京銀聯工作人員接聽問詢電話, 以存款不安全需轉入安全賬戶為名,誘騙他人使用自動取款機轉賬,先后騙取耿秀影等人 人民幣470 余萬元。 在這起詐騙犯罪中,法院還審理查明,重慶市無業人員施昌勤、廣東省潮州市農民蘇 玉成明知劉坤生參與犯罪活動,仍分別多次協助劉坤生提取贓款,其中施昌勤參與取款總 額人民幣47 萬余元,蘇玉成參與取款總額人民幣33 萬余元。法院認為,施昌勤、蘇玉 成在陳建德等人詐騙他人錢財得逞后,明知所取款項是犯罪所得,仍幫助轉移贓款的行為 已構成掩飾犯罪所得罪。 據此,一中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