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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詐騙的案例

        合同詐騙罪案例分析 案例一:陳某私開房產中介,2002年李某與其簽訂購房合同,由李某委托陳某代為購買位于西安市區某處房產,并向陳某支付了購房款20萬元,作為購房資金。但陳某拿到錢后,并未按約定履行自己義務,而把李某的購房款用于賭博,輸得精光。后李某催其還款,但陳某避而不還。 律師分析:本案符合我國刑法關于合同詐騙罪的規定。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本罪構成要件   一.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本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   二.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本罪的詐騙行為表現為下列五種形式: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這里所稱的票據,主要指能作為擔保憑證的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和支票等。所謂其他產權證明,包括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以及能證明動產、不動產的各種有效證明文件。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里所說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簽訂、履行經濟合同過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種方法以外,以經濟合同為手段、以騙取合同約定的由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但報財物為目的的一切手段。 (6)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刑法修正案七)   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一種詐騙行為,便可構成本罪。   其次,詐騙對方當事人財物必須數額較大的。所謂數額較大,根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數額在五萬至二十萬元以上的。   三.本罪的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   四.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具體到本案中,陳某在收取李某購房款后,并沒有履行代李某購房的義務,而是將該款項用于賭博,并揮霍干凈。這顯然表明,陳某將該款項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且行為方式符合我國刑法224條所規定的情形,因此,陳某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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