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判斷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飲酒后,對光、聲刺激反應時間延長,本能反射動作的時間也相應延 長,感覺器官和運動器官如眼、手、腳之間的配合功能發生障礙,因此,無法正確判斷距離、速度。
3.視覺障礙。飲酒后可使視力暫時受損,視像不穩,辨色能力下降,因此不能發現和正確領會交通信號、標志和標線。同時飲酒后視野大大減小,視像模糊,眼睛只盯著前方目標,對處于視野邊緣的危險隱患難以發現,易發生事故。
4.心理變態。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時會過高地估計自己,對周圍人的勸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從心的事。
5.疲勞。飲酒后易困倦,表現為行駛不規律,空間視覺差等疲勞駕駛的行為。
認定酒后駕駛全國有統一標準。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負責人指出,各地交警在查處酒后駕駛中要堅決依法執行該認定標準。 據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了車輛駕駛人員飲酒及醉酒駕車時血液、呼氣中的酒精含量閾值和檢驗方法。
該規定指出,飲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醉酒駕車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