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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的法律對策

        我國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主要有《食品衛生法》、《食品衛生行政處罰辦法》、《食品衛生監督程序》等有關食品安全的專門規章以及諸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獸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有關食品安全的相關規定。但是上述法律、法規是不同機關在不同時期制定和頒布的,法律法規雖然數量較多,但因分段立法,條款相對分散,單個法律法規調整范圍較窄,F行的食品安全法律體系不夠完整,存在有一定的缺陷,主要有以下幾點:
        1.對違法著處罰過輕
        由于受計劃經濟的影響,以前的企業都是國有企業,故在立法上注重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對民事責任規定的不夠。進行經濟體制改革之后,但相應的法律還沒有隨著同步修改,這樣導致了對違法企業的處罰不夠和對廣大消費者的權益保護不力。長久以來,我們現行的法律處罰制度對違法企業的處罰較輕,違法企業付出的風險成本很小。以《食品衛生法》為例,對違反該食品安全法的規定,在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不符合衛生要求的,主要是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才能吊銷衛生許可證。只有造成了惡劣影響甚至釀出命案,才能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這種以公法處罰為主導的方式帶來兩個不利:一則受損害的消費者沒有得到任何實質意義上的救濟,再加上搭便車的心理,幾乎沒有人愿意舉報這些違法企業;二則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由于受到各種不正當的干預及對“情節嚴重的”或“非法所得”的認定缺乏標準而導致權力的尋租。因為執法者和違法企業之間沒有直接的利益沖突,打假成果的多寡及好壞對其個人利益或前途沒有多大的直接影響,嚴格的執法行為不僅不會為自己帶來利益,反而容易招致被打者的人身報復。相反,法律風險不很大的尋租行為會給執法者帶來可觀的利益。這樣就會大大弱化,甚至稀釋掉這些公法上的處罰。盡管我國的《食品衛生法》及相關的法律對不安全食品的企業造成危害后果規定了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但很多不安全食品不是食用后馬上就會產生危害現象,而在更多的情況下是長期食用才顯現出來,而且受到危害的程度大小不一,再加上對相關專業知識的欠缺,受害的消費者要想再去追究這些違法企業的責任,只能是舉步維艱,最終會造成無人告狀或追討無門。而且,我國的相關法律對受害的消費者只規定了實際損失賠償原則,即在確定具體賠償數額時,仍是按照被害人的實際損失,包括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來計算的,這種損害賠償制度并不能真正補償受害方的全部損失。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加倍賠償”使消費者打假可能有利可圖,但理智的消費者不會為“幾毛或幾塊”的零星消費去打官司,那是得不償失的行為。因為司法訴訟程序非常繁瑣,審限漫長,延期審結亦是家常便飯,消費者決不愿意為這點小利益去走上漫長的訴訟之路,而自討苦吃。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雙倍懲罰,其效果并不大。由于缺乏單獨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基于效益成本考慮,消費者會把投入訴訟的時間成本、經濟成本和精神成本與受到的損害進行比較。一般而言,個人的危害是較小的,訴訟的成本是高的,故廣大的消費者通過訴訟來維權的積極性并很難調動起來,反過來增加違法者的機會成本。在發達國家,法律對問題食品的生產經營者處罰非常嚴厲,例如在美國,法律規定,無論金額大小,只要有制假或售假的行為就構成犯罪,處以25萬美元以上100萬美元以下罰款,并處5年以上監禁。而且,美國采取的是懲罰性賠償制度,只要有消費者投訴,勝訴者可以獲得數十萬,甚至數百萬的賠償。由于美國對違法者制裁的措施嚴厲,其承擔的法律責任大,違法成本很高,所以企業不敢輕易以身試法。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對食品違法犯罪行為在法律責任的承擔上過輕,在處罰力度上不夠,企業違法后付出的代價較低,其再次違法犯罪的條件和能力沒有徹底遭到剝奪,因而法律應有的威懾作用還不能夠充分發揮,這就導致很多企業敢于以身試法,甚至一再違法犯罪,食品安全事件在我國層出不窮,屢禁不止。

        2.食品安全立法上政出多門,執法難度大
        盡管我國已頒布了許多有關食品安全監管方面的法律法規,但因立法主體不一,各自的權力大小和職責不同,單個法律法規的效力和調整范圍也就不同。在加上立法技術的落后,一些法律規定比較原則和簡單,操作性不強.這一切給執法帶來了如下困難:有些方面無法可依,例如目前對種植和養殖等環節的食品安全問題還缺乏專門的法律來加以規范;執法理念錯誤,許多執法部門以罰款代替執法;有些方面行政干預多,執法難以實行;有些部門職責不統一,削弱了執法的力度,比如有的部門對飲食衛生有檢查和監督權,卻沒有罰款,沒收等執法權,導致違法行為逍遙法外;立法上重結果,輕程序,因而對食品生產環節方面的規定過少過粗,漏洞太多,預防性衛生監督難以實施。
        三、 構建食品安全的法律措施
        食品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食品安全關系到人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因而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法的律措施意義尤為重大。食品安全是一個“從農田到餐桌”的系統工程,應當按照社會分工和社會協作的要求來設計各項法律制度,采取綜合措施,以規范食品生產、經營的全過程。
        (一)提高環境意識,加大環境立法
        為了提高食品安全,我們應從源頭上控制污染源,改善食品生產的生態環境。由于企業是環境污染的主要來源,應當加強對企業的環保意識宣傳,充分調動企業的積極性,采取各種措施對廢水、廢氣和廢渣進行處理,減少環境污染的排放量。加強各種立法,獎勵環保做得好的企業,嚴懲污染重的企業;同時應當加強環境安全意識,杜絕污染事故的發生;科學種植,合理使用農藥,盡量使用無公害農藥如使用植物源農藥、生物源農藥和礦物源農藥等,減少對農產品的農藥污染;大力發展科技,使用清潔能源,減少汽車尾氣排放。這些綜合措施的采取,有利于減少污染,從而提高水、大氣、土壤的質量,改善各種食品原料生長的生態環境,從而減少食品的污染源。
        (二)加強食品安全立法和完善執法環節。積極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加強國外食品安全法律標準的研究,借鑒美國、日本、德國、英國等發達國家對食品等涉及安全、健康的產品實施嚴格監管的立法和執法經驗,制定我國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完善我國食品質量安全的執法環節。比如美國是世界上食品安全保障最好的國家之一,它的有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非常繁多,從綜合性較強的,如《聯邦食品、藥物和化妝品法》、《食品質量保護法》和《公共衛生服務法》,到程序性完備的《聯邦肉類檢查法》、《禽產品檢查法》和《蛋類產品檢查法》等。這些法律法規幾乎涵蓋了所有食品,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體的標準以及監管程序,是值得我們借鑒的。另外,我們要注重預防性措施,無論是工商管理部門還是衛生監督部門都要注重把食品安全建立在食品產業生產和加工的每一個環節上,要嚴格把關各個環節,尤其對那些規模小和衛生條件達不到標準的經營單位要嚴格查處。
        (三)修改相關法律,加大對違法者懲罰力度。當前,涉及我國食品安全的問題層出不窮,而且呈惡化態勢,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現有法律法規中的懲罰力度較弱。為此,我們應當引進美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嚴懲違法者,使得他們一旦被查獲就會傾家蕩產,絕對沒有機會重操舊業。提高違法者的違法風險,就能從源頭上堵住食品安全問題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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