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危險物質 hazardous substance
一種物質或若干種物質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學、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導致火災、爆炸或中毒的危險。
3.2 單元 unit
指一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或同屬一個工廠的且邊緣距離小于500m的幾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
3.3 臨界量 threshold quantity
指對于某種或某類危險物質規定的數量,若單元中的物質數量等于或超過該數量,則該單元定為重大危險源。
3.4 重大事故 major accident
工業活動中發生的重大火災、爆炸或毒物泄漏事故,并給現場人員或公眾帶來嚴重危害,或對財產造成重大損失,對環境造成嚴重污染。
3.5 重大危險源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貯存危險物質,且危險物質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3.6 生產場所 work site
指危險物質的生產、加工及使用等的場所,包括生產、加工及使用等過程中的中間貯罐存放區及半成品、成品的周轉庫房。
3.7 貯存區 store area
專門用于貯存危險物質的貯罐或倉庫組成的相對獨立的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