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所謂路邊就是指從路的邊緣算起,行人通行路面寬度以行人能夠安全通行的空間為度,一般情況下不超過1米。
(2)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應當走人行橫道或者過街設施。通過有交通信號燈的人行橫道,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和人行橫道的路口,或者在沒有過街設施的路段橫過道路,不準追逐、猛跑,不準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因為在車輛臨近時突然橫穿,駕駛員采取緊急措施來不及就容易出事故,一定要在確認安全的情況下,直行通過,不要途中走斜線,因為路線越長,遭遇危險的機率就越多。
(3)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不得扒車、追車、強行攔車,拋物擊車或者實施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為。
(4)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監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有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
(5)列隊通行道路時,每橫列不準超過二人,兒童的隊列須在人行道上行進,成年人的隊列可以緊靠車行道右邊行進。列隊橫過車行道時須從人行橫道迅速通過,沒有人行橫道的,須直行通過,而且長隊隊伍在必要時,可以暫時中斷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