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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制度

        第一條  為及時讓群眾了解食品安全狀況,有效推進政務公開工作,促進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和規范化,維護全區食品安全信息發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食品安全信息發布是指自治區政府及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通過媒體進行新聞報道的活動。
        第三條 食品安全信息發布體系
        由各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衛生、農牧、質量技術監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商務、糧食等部門組成食品安全信息發布體系。各部門信息發言人由其主要或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擔任,負責本系統食品安全工作宣傳報道及對外信息的發布。
        食品安全信息的發布應遵循準確、及時、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信息發布人對發布的信息承擔責任。
        第四條  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內容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授權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向社會發布各部門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
        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發布自治區范圍內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包括全區食品安全現狀、食品安全重要行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調查處理情況、全區統一抽檢結果等;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發布本轄區食品安全信息;
        衛生部門發布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與實施情況、食源性疾病發病情況分析及預警、食品安全檢測機構認證情況、食品安全風險性評估結果等;
        農業部門發布有關初級種植農產品農藥殘留和初級水產畜牧產品獸藥殘留等檢測信息等檢測信息;
        衛生、質監、工商和食品藥品監管四個部門聯合發布市場食品質量監督檢查的信息;
        第五條  發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應當包括來源、分析評價依據、結論等基本內容,其中發布食品監督檢查(含抽檢)信息還應包括產品名稱、生產企業、產品批號以及有食品安全問題的具體項目等內容。
        第六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向社會發布的信息應書面向各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向社會發布的食品安全監管信息凡涉及與其他部門交叉監管的內容必須事前與相關部門協商,并取得一致意見。對于難以協商一致的信息,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建議有關部門暫不發布或作限制性發布。
        第八條  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形式
        (一) 在主要新聞媒體報開辦專欄,定期向社會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二) 在電視臺公共頻道開辟專題欄目,每月報道食品安全相關情況一到兩次;
        (三) 向新聞媒體提供報道材料;
        (四) 召開食品安全信息通報會;
        (五) 舉行食品安全新聞發布會;
        (六) 通過網站發布信息;
        (七) 邀請新聞媒體參加有關食品安全工作會議;
        (八) 根據工作需要安排新聞媒體采訪;
        (九) 其他發布方式。
        第九條  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內容
        (一) 近期頒布的有關食品安全的法規、規章和辦法;
        (二) 食品安全工作整體推進情況及采取的重要監管措施;
        (三) 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會議及重大活動;
        (四) 食品安全檢驗監控情況;
        (五) 食品安全現狀和消費警示;
        (六) 食品安全風險性評估情況;
        (七) 食品安全專項執法檢查等情況;
        (八) 食品安全重大突發事件;
        (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十) 其他需要發布的重要事項。
        第十條 新聞發布會形式
        新聞發布會分為日常新聞發布會、特殊新聞發布會和臨時新聞發布會。新聞發布會根據工作需要隨時舉行。對于即時發生的重大、突發事件,自治區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將根據工作需要隨時組織,予以發布。
        第十一條  新聞發言人職責
        本部門需要對外發布的食品安全新聞由其統一對媒體發布或進行宣傳,并回答新聞媒體記者的提問。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信息發布管理
        自治區食品安全新聞發布會由自治區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后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自治區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本著高效、務實的原則認真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工作,并以多種方式為新聞媒體提供便利工作條件。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其施行。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自治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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