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主要新聞媒體報開辦專欄,定期向社會公布食品安全信息;
(二) 在電視臺公共頻道開辟專題欄目,每月報道食品安全相關情況一到兩次;
(三) 向新聞媒體提供報道材料;
(四) 召開食品安全信息通報會;
(五) 舉行食品安全新聞發布會;
(六) 通過網站發布信息;
(七) 邀請新聞媒體參加有關食品安全工作會議;
(八) 根據工作需要安排新聞媒體采訪;
(九) 其他發布方式。
第九條 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內容
(一) 近期頒布的有關食品安全的法規、規章和辦法;
(二) 食品安全工作整體推進情況及采取的重要監管措施;
(三) 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會議及重大活動;
(四) 食品安全檢驗監控情況;
(五) 食品安全現狀和消費警示;
(六) 食品安全風險性評估情況;
(七) 食品安全專項執法檢查等情況;
(八) 食品安全重大突發事件;
(九) 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十) 其他需要發布的重要事項。
第十條 新聞發布會形式
新聞發布會分為日常新聞發布會、特殊新聞發布會和臨時新聞發布會。新聞發布會根據工作需要隨時舉行。對于即時發生的重大、突發事件,自治區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將根據工作需要隨時組織,予以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