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食品安全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指定本制度。
第二條 經營、使用食品添加劑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制度。
第三條 在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必須是經過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并公布的品種。
第四條 食品生產者使用食品添加劑除了必須符合品種、適用范圍、用量的具體要求,還不得違背使用食品添加劑的一般原則。
(一)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營養價值;
(二)提高食品的質量和穩定性,改進其感官特性;
(三)作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份;
(四)便于食品的生產、加工、包裝、運輸或者貯藏;
(五)不應對人體產生任何危害;
(六)不應掩蓋食品腐敗變質;
(七)不應掩蓋食品本身或加工過程中的質量缺陷或以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
(八)不應降低食品本身的營養價值;
(九)在達到預期的效果下盡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第五條 食品生產者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質除了食品原料和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以外,不得添加其他任何化學物質或者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建立食品添加劑臺帳登記制度,詳細記錄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的名稱、使用方法、數量等內容,要求從業人員按衛生要求正確使用食品添加劑;
第七條 采購使用食品添加劑必須索取生產廠家的衛生許可證和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第八條 使用食品添加劑的人員需經過專業培訓;配備有食品添加劑專用稱量工具,嚴格按照使用量使用;每次使用須有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
第九條 使用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或衛生部公告名單規定的品種以及使用范圍、使用量。嚴禁以掩蓋食品腐敗變質或以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
第十條 必須按照要求使用范圍和使用量使用;并且要向食品添加劑的供貨商索取衛生許可證和檢驗報告單,應注意許可項目和發證日期,如果使用的是復合添加劑,在許可證上必須有標明。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者和食品添加劑經營者使用和經營的食品添加劑應當有標簽、說明書和包裝,在標簽上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
第十一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在管轄范圍內對食品生產者和食品添加劑經營者的生產和經營行為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者確需使用未列入《食品添加劑衛生標準》或者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告名單的食品添加劑新品種或者超出標準規定適用范圍和使用量的,應當通過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安全性評估資料,通過安全性評估和批準許可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其施行。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