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規定,為做好我區食品安全風險性評估工作,保障食品安全,保護人民群眾健康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自治區建立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對食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進行風險評估。
第三條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是對食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進行的科學評估。
第四條 自治區政府授權的食品安全風險性評估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聘請醫學、衛生、農業、營養等方面的技術專家,組成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對食品中生物性、化學性和物理性危害進行風險評估。
第五條 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制定、修訂我區地方食品安全標準和對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的科學依據。
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信息,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綜合分析,對可能發生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由自治區政府授權負責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部門予以公布。
第六條 風險性評估機構要建立具備專門知識的專業人員庫,除了法定的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的技術專家外,還應根據評估對象的不同吸收必要的專家參加,如衛生、獸醫、微生物檢驗、化學分析、統計、流行病學等專業。
第七條 對農藥、肥料、生長調節劑、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的安全性評估,應當有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的專家參加。
第八條 自治區食品安全風險性評估專家委員會作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最高技術權威機構,應當獨立開展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提出風險評估報告。
第九條 自治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委員會的職責:
(一)負責擬定食品安全風險性評估工作規劃和計劃;
(二)研究相關部門提出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擬定優先開展評估的項目;
(三)指導和評價風險評估實驗室的工作;
(四)開展健康教育和其他風險交流任務;
(五)為政府監管部門科學利用風險性評估結果制定食品安全政策、食品安全標準、開展健康教育等提供科學建議;
(六)協助應對食品安全事故。
第十條 自治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實驗室為風險評估實驗室,承擔風險評估委員會交給的檢驗和檢測任務。
第十一條 自治區政府應當保證食品安全評估委員會開展工作所需的辦公條件和經費支持。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