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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論生態法學方法論

        生態法學方法論的涵義

          法學方法是指人們在認識和探尋法律、法律現象及其規律時所遵循的原則、程序以及所采用的方法和技巧。法學方法論就是由各種法學研究方法所組成的方法體系以及對這一方法體系的理論說明;它既反映人們認識和研究法律現象的規律,也反映法學家的智慧和藝術。 法學是隨著研究方法的改進而發展的,研究方法每前進一步,法學研究就提高一步。

          環境資源法學或生態法學所倡導的法學研究方法是以生態方法為基礎和標志的研究方法。生態法學方法論就是各種生態法學研究方法及其理論說明的總稱。生態方法,又稱生態學方法、生態學分析方法、生態學思維,是一種用生態學觀點思考問題、研究現實事物的方法。目前生態方法已經廣泛應用于自然科學、技術科學和社會科學領域。它應用到法學領域促進了生態法(即環境資源法)和生態法學(即環境資源法學)的發展,形成了以生態方法為基礎的生態法學研究方法(即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方法)和生態法學方法論。生態方法在法學領域的主要表現是生態系統方法,又稱綜合生態系統方法、綜合生態系統管理方法等。

          “生態法”是20世紀70年代末以來在前蘇聯和俄羅斯法學界廣泛奉行的一個概念,實際上是環境資源法的變種或改進,目前不少國家已經采用生態法和生態法學的說法。生態法由環境資源法發展演變而成,它與早期環境資源法在指導思想方面的最大區別是貫徹生態本位觀、生態整體主義觀、綜合生態系統觀、生態基礎制約或環境承載力有限觀、人與自然和諧相處觀,承認動植物、江河湖海等生態系統的內在價值,堅持經濟、社會和生態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原則。生態法學方法論不僅是一種法學理論,也是環境資源法律所認可的環境法治建設的指導思想與原則,目前已有不少環境資源法律確認生態系統方法的作用和地位。我國從21世紀初開始引入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理念,探索創立一種跨越部門、行業和區域的可持續的自然資源綜合管理框架。

        生態法學方法論堅持生態文明觀

          生態法學方法論主張以生態文明觀來指導我國的環境法治建設,使環境資源法律成為建設“五型社會”(即和諧社會、生態文明社會、環境友好型社會、資源節約型社會和循環經濟型社會的統稱)的法律保障。

          生態法學方法論認為,生態是指生物之間以及生物與環境之間的相互關系與存在狀態,生態系統包括人,人是人類生態系統的一個組成部分;而環境是指圍繞人的周圍的各種自然因素的總和,自然資源是指能夠被人類所利用的各種自然因素,環境與資源都不包括人,都是外在于人的物質世界。生態文明是指人類遵循自然生態規律和社會經濟發展規律,為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及以環境為中介的人與人和諧相處而取得的物質與精神成果的總和,它是“五型社會”的文明形態和文化形式,是人與自然、人與人和諧共生、良性循環、全面發展、持續繁榮為基本宗旨的文化倫理形態。生態文明是一種物質生產與精神生產高度發展、自然生態與人文生態和諧統一的文化即生態文化,它倡導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社會的和諧共處,倡導可持續發展的生產方式和科學、健康、合理的生活方式,倡導人們實踐生態文明的道德觀,維護人類的共同家園。

          生態法學方法論貫徹生態文明觀的基本方式是:在處理人與人的關系時,強調法治即強調依法治國、依法待人、人與人和諧相處;在處理人與自然的關系時,同樣強調法治即強調依法治國、依法待物、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生態法學方法論堅持生態文明觀的主要表現是重視和貫徹生態系統方法和綜合生態系統管理。按照生態法學方法論的要求,環境資源法應以維護生態系統結構的合理性、功能的良好性和生態過程的完整性為目標,對生態系統的諸要素采用系統的觀點、進行統籌管理,從單要素管理向多要素綜合管理轉變,從行政區域向流域的系統管理轉變,從對自然生態的統治和“善政”向“治理”和“良治”轉變;應該實現對生命系統與非生命系統的統一管理,將人類活動納入生態系統的協調管理,綜合管理土地、水、大氣和生物資源,公平促進其保護與可持續利用。在環境監督管理體制和“五型社會”建設方面,應以生態系統方法為指導,采取協調的、科學的、參與式的、適用的方法來管理生態系統和自然資源,公平衡量、協調和分配各種利益主體的不同利益,理順區域內的環境管理體制,科學配置各政府管理部門的職責,以調動各利益主體和廣大公眾保護環境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增強和促進環境管理機構職能和環境監管的綜合性、協調性和整體性。

        生態法學方法論運用綜合性的法律調整機制

          生態法學方法論將“方法”置于優先地位,在環境資源法治建設中積極推行綜合性的法律調整方法,努力健全綜合性的法律調整機制。生態法學方法論不僅闡明了法律如何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理論,也從實踐方面逐步健全了法律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方法、機制和制度。

          環境資源法的調整機制,是指由環境資源法律調整主體、調整對象、調整行為(包括調整方法和調整過程)結合起來的整個系統的內部結構、內在聯系和運作方式的統一,主要指環境資源法律對其調整對象(包括人與自然的關系及與環境資源有關的人與人的關系)實施影響、實現其調整功能的運作原理和運作方式。它包括其他法律部門的相關調整機制和環境資源專門法所特有的調整機制即生態化調整機制。生態化調整機制,是指區別于傳統法律調整機制的、具有特色的、環境資源法所特有的調整機制,它是法律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專門機制、主要機制和核心機制。生態化調整機制的主要特點是,在基本理念上主要強調環境正義、環境公平、環境安全、環境秩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環境效率(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在方法上主要采用生態法學的分析方法,在內容上主要由大量禁止性環境資源行為規范和系統性的環境資源法律制度組成。

          生態化調整機制的一個重要表現和典型代表是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綜合生態系統管理是指管理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的一種綜合管理戰略和方法,它要求綜合對待生態系統的各組成部分,綜合考慮社會、經濟、自然(包括環境、資源和生物等)的需要和價值,綜合采用多學科的知識和方法,綜合運用行政的、市場的和社會的調整機制,來解決資源利用、生態保護和生態系統退化的問題,以達到創造和實現經濟的、社會的和環境的多元惠益,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

          運用生態化方法,目前環境資源法已經形成一整套調整人與自然關系的法律調整機制,主要包括:環境資源調查(監測、監視、勘查、普查、抽查等)機制;環境資源信息顯示(報告、統計、公告、牌示等)機制;環境資源問題預防機制(包括環境影響評價、規劃、功能分區和預警);環境資源行為機制(對環境資源行為的禁止、允許、行政要求、行為規范等);環境資源整治機制(治理、恢復等);環境資源補償(賠償)機制;環境資源行為獎懲機制;環境資源法律責任機制;環境資源行為監督(包括議會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和其他社會監督)、管理機制;環境資源公眾參與機制等。(作者單位:武漢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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