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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生態文明視野下的環境倫理觀

          【摘要】中西方傳統哲學以及自然法的道德觀對環境倫理觀產生的影響,使得環境倫理觀在環境法中體現了價值。從全人類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出發, 環境倫理觀形成從人類中心主義、非人類中心主義到可持續發展環境倫理觀的轉變。在生態文明視野下,可持續發展的生態文明觀體現了環境資源法的終極目的,關注人對自然環境的尊重和保護,關注人與自然關系的和諧發展。

          【英文摘要】The occident tradition philosophy and natural law’s morality affect environmental ethics, incarnate it’s value, change from anthropocentric、anti-anthropocentric to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ethics on the human whole behalves, build up the Environmental Ethics on the Field of Vision of Chinese Ecology Civilization, embody ultimate aim, pay attention to protect Environment and try to look for the better relationship between human and nature.

          【關鍵詞】生態文明;環境倫理觀;人類中心主義;生態中心主義;可持續發展觀

          【英文關鍵詞】 ecology civilization; Environmental ethics; anthropocentricity; ecocentrism;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寫作年份】2009年

          【正文】

          環境倫理是伴隨著二十世紀六十年代的環境保護運動而日益彰顯的一種倫理思潮,它對工業化過程中導致的全球性生態危機進行了全面的反思,并突破了以人為中心的狹隘的功利觀念,進而要求重新審視人與自然的關系以確立新的價值觀念,要求在思想和行為上表現出對人與自然共同利益的關心。它涉及人類在處理與自然之間的關系時,何者為正當、合理的行為以及人類對于自然界負有什么樣的義務等問題,提倡環境倫理源于人類對以往人類文明的反省,引發當代全球性環境問題產生的危機意識。

          全球性的生態環境問題,從根本上說是由于人類在發展經濟和科學技術的過程中,沒有能正確地處理好人類活動與自然生態的關系問題而導致的。而缺少環境倫理的內部支持是環境法陷入困境、難以自拔的一個相當深層次的原因。如果我們不能從內部對人類的基本價值觀進行一場深刻的變革,不能重新解讀人與自然的關系,則只有面對環境問題以及環境立法的無奈,因此人們不得不對以往人類的價值理念、人類活動以及由此產生的后果進行反思以及人與自然環境、地球、宇宙的關系等生態倫理道德問題。

          生態文明的提出,是人們對可持續發展問題認識深化的必然結果,是人類遵循人、自然、社會和諧發展這一客觀規律而取得的物質與精神成果的總和,人類目前所要建設的生態文明并不是一切以生態為中心的文明,而是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協調發展的文明。因此,生態文明背景下人類應堅持的環境倫理觀也不應當是以生物或生態為中心的非人類中心主義的倫理觀,而是作為傳統人類中心主義修正者的現代人類中心主義倫理觀——既強調人的地位和作用,強調以人為本,又關注人對自然環境的尊重和保護為基本宗旨的文化倫理形態。

          一、自然法的道德觀對環境倫理觀之影響

          自然法思想是人類法律思想史上的一種重要思潮,它是人類的思辯精神在法律領域中的反映,承認法律與道德的一致性、注重法律的道德性是自然法思想中的重要理論。在自然法理論中,法治承載著諸多價值,例如民主、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安全等等,而這正與當代人類社會通過長時間的痛苦和悲劇實證經歷后的要求相契合,人類開始覺悟到了人類的價值,人與自然關系的真諦,進而開始與包括中國文明在內的幾千年不殆的終極文化匯流,由單一、單向、虛假、強權開始轉向人與自然共存的真正文化;開始關心生存的倫理、自然的平衡、相互依存、共同進化并確立人與自然統一、和諧的文化尺度。在中國,古代哲學中始終將自然觀、認識論、人生觀和倫理觀融為一體。與西方倫理觀相比較,中國古代哲學(倫理學) 具有濃厚的自然和環境色彩,例如“天人相應”、“天人合一”、“天人和諧”等儒家和道家思想都含有濃厚的生態倫理觀,認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然界有普遍規律,人也服從普遍規律; [1]《易經》還強調了“萬物含生”的生態科學思想,[1]如我國第一個封建王朝秦朝的《秦律·田律》中規定,二月不得砍伐樹木,非夏天不得取草燒灰以免影響幼草生長……不許捕殺幼獸幼鳥,不許毒殺魚鱉以及繁殖期的野獸,先秦思想家荀況在其著作《王制》中提到的“草木榮華滋碩之時,罔罟毒藥不入澤,不夭其生,不絕其長也······”[2]等等。

          根據古希臘、古羅馬和基督教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被認為是普遍存在的根本性的法則。孟德斯鳩認為:從最廣泛的意義上說,自然法是由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系。亞里士多德把法律看成是“不受欲望影響的理性” ,他承認有絕對凌駕於個人意志之上的絕對正義的形而上學。后來西塞羅和斯多噶學派把亞里士多德關于法律是理性和正義的體現這一概念加以弘揚,表述成更高的自然法理論——自然法是宇宙秩序的產物,可以由人的理性去發現。西方傳統哲學認為,只有人是主體,生命和自然界是人的對象;因而只有人有價值,其他生命和自然界沒有價值;因此只能對人講道德,無需對其他生命和自然界講道德。因此可以說古典自然法是理性主義的自然法,在這個階段自然法不再根植于抽象的自然和神,而是根植與人的理性,其理論以兩個自然的假設為推理前提,即自然狀態和自然權利。自然法是以“理性”為內核的,自然法堅持道德倫理與法律的不可分割,宣揚“公平”、“正義”等價值。道德倫理是法律規范的基礎,不能割裂法和道德倫理的關系,不符合道德倫理的法律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自然法學說等傳統哲學觀點所關涉的倫理道德主要局限于人與人之間的倫理道德,道德倫理觀的變化對法律的發展產生深刻的影響, 法律被染上了濃重的道德性色彩。在傳統的自然法道德倫理觀念里,人們往往忽視了環境道德,并未將環境污染與環境破壞視為道德問題,直到環境危機日益嚴重時,人類倫理道德觀念開始變化, 以促進人與環境自然協調共生為中心的新環境倫理道德觀將倫理觀念的中心從人類社會擴展到整個自然界或生態系統。

          自然法的道德觀對環境倫理觀折射出的影響是工業文明人類統治自然的哲學基礎的演變過程,而要真正克服人類遭遇到的生態環境危機,首先端正人與自然關系的認識,在人類長期的文明方式下,整個社會的制度的形成實際受文化傳統、風俗習慣的影響。這其中,道德倫理在制度的形成過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視的無形的作用。同時市場經濟秩序要求相應的倫理觀念和道德行為的規范,以德制來引導和保障其正常有序的運行,包括亞當?斯密在內的一些西方學者都曾明確強調道德倫理對于有序市場的重要意義,F代新制度經濟學更是將類似于經濟道德的意識形態看作是一種經濟資源,稱這種意識形態是“人力資本”,由此可見,道德倫理以及意識形態作為非強制性的制度安排,已經成為影響市場秩序、制約經濟發展的重要的無形力量,這種道德倫理觀在自然法思想中已經顯現。

          二、環境倫理觀在環境法中的價值體現

          從社會調整的角度看, 法律與道德作為兩個重要的社會調整手段, 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在社會上占統治地位的道德必然要融合和滲透到法律中, 法律是維護并傳播占統治地位的道德觀念的有效手段。[3]在環境保護中,除了要求較為完善的環境法律制度,強有力的環境執法體制以及健全的環境司法制度外,還要求有環境倫理的內部基礎。

         。ㄒ唬┉h境倫理觀促進了環境立法目的轉化。

          環境立法的目的隨著人類對自身和環境關系認識的發展而不斷發展,也隨著理論研究和人類發展的進程而不斷發展。學者們借助于生態倫理學的基礎,對這一問題給予了較多的關注。在對環境立法目的理念實現的研究中,關于環境立法的直接目的,無論是環境法學界還是環境立法實踐中,一般認為是“協調人類與環境的關系,保護和改善環境”,并無不同。而關于環境立法的終極目的則有不同的認識,提出了“保護人類環境權和自然的權利”、“保護人類和生態的共同利益”、“實現環境正義與環境公平”、“實現人類與環境的和諧”等觀點。從環境倫理的價值觀看,環境的主體從人類已經擴大到自然和生態系統范圍內,以生態利益為中心的環境倫理衡量,環境立法的目的理念最終要求人類自身利益和國家利益應該符合整體生態利益的需求。

          (二)環境倫理觀啟發了環境權理論的產生。

          在環境倫理思想的指導下,環境權的法哲學理念正在形成和發展。環境權概念的產生是基于國家負擔了積極的環境職能,它是國家對環境利益沖突的一種全局性考慮。[2]從環境權解讀視角來考慮環境權的內涵。首先, 從享有環境權的主體來看:不僅是公民, 還包括法人及其他組織、國家乃至全人類。以環境保護的理念來看:地球上的一切環境資源既屬于當代人, 也屬于后代人, 以體現代內公平和代際公平的生態環境倫理觀。其次環境權的內容包括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兩大部分,具體有環境使用權、知情權、參與權、請求權。環境權是人類的基本法定權利,是從生存權、發展權中推導得來。環境權是在自然環境遭到嚴重破壞的情況下出現的,它與公民的自身利益密切相關,在本質上又是一項平等權,其實質為民事權利,環境權具有私權性質。同時環境權有自益和公益性,環境權權利的客體---環境利益有共享性,決定了環境權不能像私權一樣由當事人任意合意達成或放棄,它是一種新型權利———屬社會權利范疇,它要借助公權力與私權利的合作才能得到保障。

         。ㄈ┉h境倫理觀加深了自然權利論的發展。

          美國學者C.D.斯通于20世紀70年代在“樹木的訴訟資格”一文中提出了自然物權利論,他認為,并非只有人類才能被視為權利的擁有者,在法律人的世界里還居住著無生命的權利的擁有者。隨后美國的非人類中心主義哲學家R.F.納什在《大自然的權力》一書中主張在環境倫理發展的進程中建立自然的權利。納什在對環境倫理學的各種思潮作了歷史考察之后,指出 “自然的權利”這一概念就處在英美的少數派權利擴大的歷史延長線上。 承認“自然的權利”,并在人權的延長線上給其以位置,這就意味著“權利”概念向人以外的存在物的擴張。到90年代,美國自然權利理論的法律實踐在有著大陸傳統的日本得到了發展。例如,1995年3月23日以日本鹿兒島奄美島內生存的4種珍稀鳥類為原告,由幾位日本公民以其代理人的身份在鹿兒島地方法院提起了自然的權利訴訟,請求法院判決禁止政府批準的高爾夫球場建設。這些案例在客觀上對環境保護起到了正面的作用。[4]

         。ㄋ模┉h境倫理觀健全了環境法治的理念。

          環境倫理觀在某種程度上是與人們的道德意識、法律意識密切聯系在一起的,環境法治最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公民法律意識的強弱,以及公民道德觀念薄弱。如果普通公民具有一定的環境倫理觀意識,不再把人類看成大自然的主宰,而是認識到了人與自然是一個密切聯系的整體,這必定能為環境法治的開展和實施提供良好的公眾基礎。另外在實踐中,環境倫理與環境法律在解決環境問題、改善環境狀況時是不可缺少的兩種手段,新型的環境倫理觀可以減少在環境保護工作中走彎路,保障環境法治健康順利的開展。要促進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應理順上述環境倫理與環境法治的關系。環境倫理與環境法治雖是兩種不同規范,環境倫理屬于意識范疇,環境法治屬于制度范疇,但兩者存有密切聯系,凡是環境倫理所反對和譴責的行為,也必然是環境法律所禁止和制止的,凡是環境倫理所提倡和頌揚的行為,也必然是環境法律所支持和肯定的行為。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道德法律化以及法律道德化的問題。新的環境倫理要求在法律上予以體現,要求立法者將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規范或道德規則借助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形式表現出來。道德的法律化在環境立法中非常重要。因為在環境立法過程中往往存在種種漏洞和不足,道德雖然規定了義務性的規則,但不具有強制力,道德的法律化可以為這種法律的漏洞和不足提供補償。反過來,法律也必須道德化。環境倫理觀包涵新型正義觀和價值觀,要求建立可持續發展的環境公正原則, 實現人類在環境利益上的公正環境倫理——國內環境公正和代際環境公正也必須滲透于環境立法之中,才能確保權利主體有效地行使他們的權利并不至于濫用而導致對人類環境的破壞,環境法的權利和利益分配才是公正的。

          在生態文明視野下,環境倫理觀價值還表現為尊重自然,在尊重和平等的基礎上去開發自然,這樣才能真正地保護自然。正如世界自然保護同盟組織在1982年發表的《世界自然憲章》序言中指出的:“生命的每一形式都是獨特的,不管它對人類的價值如何,都應當受到尊重;為使其它生物得到這種尊重,人類的行為必須受到倫理準則的支配”。生態系統的一切存在物都有生存、繁衍和充分體現個體自身以及在“自我實現”中實現自我的權利。

          三、新型環境倫理觀形成對環境法之影響

         。ㄒ唬┉h境倫理觀的轉變:從狹隘的人類中心主義轉向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早在20世紀20年代,當環境問題尚未成為“全球性問題”時,就有一些有識之士意識到保護地球環境的重要性,提出保護地球是人類的義務和責任。60年代以后,全球生態環境問題日益突出,如何從規范人們的行為入手,為現代人提供適合當代生態文明的環境倫理,更成為學術界和社會人士普遍關心的問題。迄今為止,人類從保存和愛護自然環境出發,提出了關于環境倫理學的各種觀點,包括現代人類中心主義、生態中心主義以及可持續發展環境倫理觀。

          所謂“人類中心主義”(也稱狹隘的人類中心主義),簡單的說法就是視人為萬物的尺度,并從人的利益來判定一切事物的價值,它不僅主張和贊成人類對自然的征服,而且主張人類有權根據自身的利益和好惡來隨意處置和變更自然。人類文明和文化的每一種進步,都是建立在自然的屈服之上的,必然以自然價值的支付為代價。這樣,人與自然的關系不僅不再是伙伴和合作的關系,而是對立和沖突的關系。人類中心主義曾經歷了三種不同的歷史形態:第一階段,古代宇宙人類中心主義,它寄生于托勒密為代表的“地球中心論”之上,其核心觀點是主張人類在空間萬物的意義上即在地緣意義上是宇宙的中心,也就是認為人類居于宇宙的中心位置。第二階段,中世紀神學人類中心主義,作為基督教上帝創世說的一個內在組成部分,它除了包括經過神學目的注釋過的宇宙人類中心主義的內容之外,強調人類在“目的”的意義上處于宇宙的中心地位,亦即斷言上帝是為了人類才創造其他非人類事物的,因而人類是宇宙間萬事萬物的目的。第三階段,現代環境倫理學人類中心主義,它主張在人與自然,人類與生態環境的相互作用中應將人類的利益置于首要地位,人類的利益應成為人類處理自身與自然生態環境關系的根本價值尺度。在上述基礎上的人類中心主義“使人類的頭腦越來越膨脹,造成環境和生態的危機,使人與環境的關系日益惡化!盵5] 其僅具有工具價值的倫理觀,片面強調人與自然的分離與對立,具有明顯的“反自然”性質。

          面對危及自身生存和發展的環境問題,人類不得不對長期以來形成的人類中心主義倫理觀進行深刻檢視,其最直接的體現就是生態中心主義倫理觀的勃興。生態中心主義認為,只有從包括人類在內的所有生命物種的利益和價值出發去保護整個地球生物圈,才能更好地保護人類的生存環境。生態中心主義看到了人與生物、物種、自然之間的不平等,卻未深入思考隱藏在這一不平等背后的恰恰是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此外,這種理論以純自然主義的觀點來考察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完全否認人的主體性,勢必陷入認識論上的誤區,這也是其理論上的缺陷所在。[6]

          現代生態學和系統科學研究表明,自然界(包括人類社會在內)是一個有機整體,任何生物和自然都擁有其自身的固有價值。在人與自然和諧統一整體價值觀的基礎之上,產生了有關生命中心論、生態中心論等非人類中心主義的“生物具有內在價值”的思想,承認自然具有內在價值,但又不把內在價值僅歸于自然自身,而是把道德共同體從人擴大到“人—自然”系統,把道德對象的范圍從人類擴大到生物和自然。

         。ǘ┥鷳B文明下的新型環境倫理觀形成——可持續發展的生態文明倫理觀

          在整個社會的發展過程中,人和自然的關系已經成為貫穿所有全球問題的軸心。隨著一場與“工業革命”意義同樣重大的“環境革命”的誕生,[7]作為人類文明的一種高級形態——生態文明,是迄今為止繼原始文明、農業文明、工業文明后一種新的文明,是人與自然和諧的狀態。它是人類在充分認識自然、尊重自然的基礎上,在利用自然造福人類的過程中,在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統一的進程中所取得的全部文明成果的總和,其全新理念與價值取向反映了人類社會發展的要求。在生態文明的價值觀指引下,出現了新的和諧自然觀,它是以追求人與自然相和諧為目標,本身包涵著對自然、非人類的生命存在形式的尊重,它的法律觀應當顯現為對其他物種的內在價值、生存和繼續存在的權利的認可。[8]在人類已經掌握有極大的利用和改造自然的力量的情況下,生態文明方式與其說是強調人對自然的依賴,不如說更多強調的是人對自然生態環境的尊重與順從,這種對自然生態環境的尊重和順從,是有其現代的科學理論為根據的。新的生態文明關于人與自然關系的觀點,既克服了人類中心主義的片面性,同時又肯定了人類偉大的能動作用,對人類在自然中的地位和作用給予了明智而合理的規定,為人類解決全球性的生態環境危機指明了出路和前景。

          可持續發展戰略醞釀于20世紀60至70年代的第一次環境革命,成熟于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第二次環境革命。這種重合并不是時間上的巧合,而是因為環境倫理學和可持續發展戰略是在相同的歷史背景下,從不同的理論層面,為解決人類社會所共同面臨的環境問題而相繼產生的,二者在理論和實踐上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和互補性。[9]在人與自然的關系中,可持續發展強調二者和諧一致,肯定雙方相互的價值和權利。主張人類在追求發展權的同時,必須始終保持與自然的和諧與互利關系,把經濟發展與生態的可持續性有機地結合起來,應當以人與自然和諧的方式來實現,而不能以耗竭資源、破壞生態和污染環境的方式來實現。

          可持續發展環境倫理觀是可持續發展理論和環境倫理學相結合形成的一種新型的環境倫理理論,它對人類中心主義和非人類中心主義的理論進行了整合與揚棄,形成了超越兩者,包容性更強、內容更豐富、體系更完善的倫理體系。可持續發展環境倫理觀在主張人與自然和諧統一的整體價值觀方面與環境整體主義是一致的,不同之處在于可持續發展環境倫理觀在強調人與自然和諧統一的基礎上,更承認人類對自然的保護作用和道德代理人的責任,以及對一定社會中人類行為的環境道德規范進行研究。對人類中心主義和生態中心主義采取了一種整合的態度,認為人與人之間的關系、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生態文明理念所倡導的人與自然的平等,尊重自然的權利,此理念以尊重和維護生態環境為主旨,以可持續發展發展、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強調人的自覺與自律,強調人與自然環境的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生態文明理念體現最為深刻的是深層生態學的“生態利益中心主義”。其代表人物奈斯認為,生態危機的根源在于現有的社會機制、人的行為模式和價值觀念。因此,必須對人的價值觀念和現行的社會體制進行根本改造,把人和社會融入自然,使之成為一個整體,才能解決生態危機和生存危機。生態文明要求不僅人是主體,自然也是主體;不僅人有價值,自然也有價值;不僅人有主動性,自然也有主動性;不僅人依靠自然,所有生命都依靠自然。因而人類要尊重生命和自然界,人與其他生命共享一個地球。生態文明理念并不是要求人們消極地對待自然,面對自然無所作為,而是強調在產業發展、經濟增長、改變消費模式的進程中,盡最大可能積極主動地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在這種背景下可持發展的生態文明環境倫理觀體現了它的終極目的,確立了生態本位主義的立法目的理念。

          (三)生態文明的環境倫理觀對環境法的啟示

          具有生態倫理理念基礎的現代環境法,是基于對傳統人類中心主義的揚棄,基于對人與自然關系的重新認識,特別是對自然價值與權利的新認知。注重對生態系統全過程的整體保護,強調對生態系統的保護和建設并重,是一種“革命性的價值變遷”的環境法,其試圖從根本衡平時代利益,解決環境問題,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由于可持續發展是在現有國際關系原則框架內達成的共識,它的基本思想不僅已為世界各國政府所采納,而且也被世界廣大公眾所接受。所以,在當前環境倫理體系尚未獲得統一的情況下,可持續發展環境倫理觀可以提供較大的空間,容納不同的環境倫理學說,在不同層面上起到指導人類保護環境實踐活動的作用。

          可持續發展的環境倫理觀研究人與環境的關系,要關心的主要問題是如何防止自然環境的破壞。環境問題的產生是由于人類粗暴地對待自然界的結果。因此,環境問題的治理首先要從提高人類自身的素質做起,人類要對自己與自然環境的關系加以反省,尊重與善待自然。自然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與活動的場所,同時還是給人類提供各種資源,可供人類使用和利用的對象。但自然環境作為人類與之打交道的客體,并不是完全被動的。在人與自然的關系中,人類在自然界中占有特殊的位置。一方面是自然環境決定人,這是人的自然化;另一方面是人決定自然,這是自然的人化,也是“作為社會主體的人是有理性、重感情的動物,決不會聽任人的主觀意志和環境的自然規律各行其是。人類能夠主動地發現社會自身以及社會與自然之間的不平衡,并主動地進行調整使之實現平衡” [10] 。而可持續發展的環境倫理觀正是實現這種平衡的一個支點,是人類現實利益與理性智慧、科學精神與道德精神的結合。因而對自然生態價值的認識與承認導致了人類對它的責任和義務,人類要控制和制止對環境的破壞,防止自然生態的惡化;還要保護和愛護自然,為自然生態的組織進化和達到新的動態平衡創造并提供更有利的條件和環境。

          現行《環境保護法》在立法的指導思想上仍為傳統倫理觀所左右,人本主義的———與現代環境倫理觀和地球生物圈中心主義相對立———傳統法律倫理觀仍然在立法者的頭腦中占據著統治地位,即環境立法在立法者的理念里僅僅是作為促進傳統經濟發展模式的一種方法,確切地說它是一種迫不得已的方法而已,或者說它僅僅是一種淺層的環境主義。[11]當代環境法的發展也應當把這種與生態文明建設相一致的現代人類中心主義倫理觀作為理論基礎,在法律制度的設定上做到既保障人對自然的合理利用,又重視人對自然的責任和義務。根據環境整體的可持續的標準對環境立法進行調整,現行環境法并沒有明確將可持續發展作為環境與資源立法的指導思想。不僅是環境保護基本法存在這樣的問題,其他一些環境立法也不能滿足可持續發展倫理觀的要求。為改變這種狀況,應遵循環境倫理維護生態的長遠利益,維護人與自然的和諧平衡,尊重生態環境價值和發展規律的要求,改變原有的立法指導思想,把人與自然的公平納入到法律追求的目的之中,使環境資源法更具有價值合理性,以環境倫理觀來指導現行環境立法。建立以保護自然權利原則、生態權利優先原則、人類綜合責任原則為宗旨的可持續發展的環境法。這種環境法不再堅持人類中心主義的立場,不再把自然對人類的價值作為保護的目的,而是以自然的整體價值為追求目標。

          生態文明理念,并不是要求人們消極地對待自然,面對自然無所作為,而是強調在產業發展、經濟增長、改變消費模式的進程中,盡最大可能積極主動地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它將使人類社會形態發生根本轉變。也進一步說明,人與自然不存在統治與被統治、征服與被征服的關系,而是相互依存、和諧共處、共同促進的關系。環境倫理是人與生態、環境之間的一種利益分配和善意和解的緊密相關的關系,是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的關系。環境法承認自然的價值和權利,在環境立法的同時,人類只有認識并尊重客觀自然規律,注意自然生物之間的相互聯系和制約,才能夠對自然界進行符合人類生存目的的改造。人與自然和諧發展這種新型的環境倫理道德觀在確定人的主導地位和正當利益的同時,也要求既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又調整人與自然之間的關系;既為了人類,從人的利益出發,主張人的權利,又為了環境和大自然,從非人生命體的利益出發,主張自然或非人生命體的權利。人類的發展應該是人與社會、人與環境、當代人與后代人的協調發展;人類的發展不僅要講究代內公平,而且要講究代際之間的公平,亦即不能以當代人的利益為中心,甚至為了當代人的利益而不惜犧牲后代人的利益。在此基礎上樹立的可持續發展的生態文明觀,促使人類能夠自主、自覺地承擔必需的責任和義務,實現人類與資源、環境的持續生存與發展。

          【作者簡介】

          張瑞萍,女,甘肅天水人,甘肅政法學院講師,法學碩士,主要研究環境與資源法學。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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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曹明德.生態法新探[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6-25.

          【參考文獻】

          [1]有學者指出,自古以來,人類就有不殺生的宗教和道德傳統。人類的不殺生,主要是基于宗教和現實兩方面的原因。宗教原因的不殺生,如印度教禁止殺牛,伊斯蘭教禁止殺豬,基于遠古的圖騰崇拜和后世的宗教信仰。陰陽五行家的“天人感應”、“相生相克”,道家的“道法自然”,佛家的 “六道輪回”、“因果報應”、“萬物皆有佛性”等樸素的生態倫理觀念,旨在告誡人們順應自然,不破壞自然歷史過程,否則將遭到大自然報復。

          [2]環境權作為一項人權,已經被一系列的國際會議和國際法文件加以肯定和確認。在《東京宣言》、歐洲人權會議、《歐洲自然資源人權草案》、《人類環境宣言》,聯合國《人類環境宣言》中,都明確地把環境權列為人權的基本內容之一。美國環境法對普通法中公共信托原則(the Public Trust Doctrine)進行移植產生了財產權說,這以美國密執安大學薩克斯教授的“環境公共財產論”為基礎,即環境資源的所有權由公眾委托給政府行使,國家對環境資源享有所有權。政府作為受托人有責任為全體人們包括子孫后代管理好這些財產,未經委托人的許可,不得自行處理這些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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